林園事件

林園事件發生於臺灣高雄縣林園鄉(今高雄市林園區),是一起以石油化學工業為主的林園工業區汙染所引發的糾紛事件。 1988年7月20日中油林園廠油管破裂漏油,同年8月27日,陳情人向高雄縣政府陳情表示,中國石油公司林園廠油管破裂,並因此汙染了大排溝沿岸的魚塭水道,導致魚蝦大量死亡。[1]而後分別於1988年8月16日、11月17日召開了兩次漏油汙染水道所造成的養殖損害補償協調會議,中油在該會議中主張漏油尚不致於流至於溫水道,尚有其他工廠汙染源導致水道汙染,不應由其負責;漁民們則主張因油管破裂漏油導致魚塭不適合養殖,中油應賠償漁民所遭受之損失。最後會議結論為中油應依照漁民之請求每公頃魚塭賠償480萬元。[2]

而在兩次補償協調會中間,爆發了「林園事件」。1988年9月20日,工業區的聯合污水處理廠在豪雨期間大量排放工業廢水,導致林園大排水溝出口旁的汕尾漁港內魚蝦大量死亡[3]。由於當地自工業區設置以來,便存在偷排廢水等汙染問題且未有妥善處理,因此引起居民抗爭[3]

在20多日的抗爭活動中,居民闖入汙水廠切斷了電源[4],導致19家工廠暫停運作。之後在高雄縣政府、立法委員,以及經濟部的協調下[3],工業區各廠商決定賠償較近的汕尾地區每人8萬元新臺幣、較遠的中芸等村每人5萬[4],以及其他村落各1千萬基金等,總賠償金約13億元,是當時臺灣最高的公害賠償金[3],但同時也引起了一些質疑居民正當性的評論[4]

之後協議達成且工業區恢復運轉,但汙染問題本身並未徹底解決,在協議書上也沒有載明汙染的解決方案[5]。林園事件後,當地仍陸續發生抗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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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1988.07.27中油林園廠油管破裂汙染魚塭事件向高雄縣政府陳情書〉[A_0004_0008_0001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2. 〈1988.11.28檢送中油林園廠油管破裂汙染林園大排水溝導致兩側魚塭不適養殖損失補償第二次協調會議紀錄〉[A_0004_0008_0001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
  3. . 台灣歷史辭典. [2010-08-27].
  4. 王敏凌. . 台灣社區新聞網. 2006-04-06 [2010-08-27].
  5. 鄭南榕. . 自由時代週刊. 1988-10-22, 247 [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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