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

檢察官法,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推動的一部法律,以作為檢察官的行為指引。[1]推動的原因在於,現在台灣的法律給予檢察官近乎無上限的獨立辦案空間,導致許多優秀的檢察官禁不起利誘或僅依憑個人喜好辦案,而礙於人情,法律同儕多不敢過問各個檢察官經辦的案件,欠缺體制內的自我砥礪。導致一旦弊案曝光,往往已達病入膏肓的程度。然而即便如此,由於制度的保障,讓許多不適任的檢察官得以在面對公眾質疑的時候快速退休,不必負起責任[2]。《檢察官法》,提倡廢除現行的「主任檢察官制」,改採「資深檢察官制」。由檢察官投票選出的資深檢察官帶領團隊中的其他檢察官協同辦案並在起訴書共同具名,共同承擔責任。如此一來,既能防止個人濫權,也能有更好的抗壓性面對外部不當干預。[2]

文獻來源

  1.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7-06-03 [2019-03-10] (中文).
  2.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7-05-17 [2019-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4) (中文).

參見

外部連結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察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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