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法

檢疫法日语:,昭和26年6月6日法律第201号)是日本法律,旨在防止国内不常在的感染症病原体透過船舶航空器侵入国内,並就船舶、航空器採取必要的感染症預防措施(1条)。

檢疫法

日本法律
編號昭和26年6月6日法律第201号
種類行政手續法
效力現行法
內容防止感染症侵入
相關感染症法
鏈接e-Gov法令檢索

構成

  • 第一章 總則(1 - 3条)
  • 第二章 檢疫(4 - 23条之2)
  • 第三章 檢疫所長進行的其他衛生業務(24 - 27条之2)
  • 第四章 雜則(28 - 41条)
  • 附則

檢疫感染症

檢疫感染症
依據法令感染症名称法第16条第3項
(施行令第1条之3)
規定的停留期間
感染症法上的分類
檢疫法第2条第1項 伊波拉出血熱504小時一類感染症

(第6条第2項)

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216小時
痘瘡(天花)408小時
南美出血熱384小時
鼠疫
馬爾堡病240小時
拉沙熱504小時
第2項 新型流行性感冒240小時新型流行性感冒等感染症(第6条第7項)
再興型流行性感冒
第3項
(施行令第1条)
茲卡病毒感染症四類感染症(第6条第5項)
基孔肯雅熱
中東呼吸綜合症
(限病原体為乙型冠狀病毒属MERS冠狀病毒的疾病。)
二類感染症(第6条第3項)
登革熱四類感染症(第6条第5項)
鳥禽類流行性感冒
(限病原体為甲型流感病毒属甲型流感病毒,
其血清亞型為H5N1或H7N9的疾病。)
二類感染症(第6条第3項)
瘧疾四類感染症(第6条第5項)
2019新型冠狀病毒指定感染症(第6条第8項)[1]

參考文獻

參見

  • 檢疫所
  • 檢疫官
  • 輸入感染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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