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家諸法度

武家諸法度日语: Bukesyohatto)是江戶時代江戶幕府為了統制武家而定立的法令。

概要

  • 武家諸法度是江戶幕府在慶長16年(1611年)從武家的誓紙中取出3條法令,再付加10條由崇傳起草的法令,在慶長20年(1615年)7月由第2代將軍德川秀忠伏見城向武家發布(通稱「元和令」)。
  • 法度是以大名和德川家家臣等武家為對象。當初有13條法令,但是以將軍的意思來改訂,第3代將軍德川家光追加參勤交代的制度和禁止建造大船等條文,於是定型為19條(「寛永令」)。第5代將軍德川綱吉制定的「天和令」則統合了諸士法度
  • 後來第8代將軍德川吉宗把第6代將軍德川家宣制定的「正德令」(實際是由新井白石改訂,第7代將軍家繼早死,於是繼續用著傳至第8代)破棄,宣佈「天和令」永遠傳到後代,以後想改訂武家諸法度變成不可能。
  • 此法度是由將軍直接制定的命令,被視為最重要的幕府法,大半是專門為武家而設的命令和禁止的規範。

發布時的將軍和起草者

  • 寛永令
    • 發布-1635年
    • 將軍-德川家光
    • 條數-19條
    • 起草-林羅山
    • 改定内容-參勤交代的制度化,禁止建造5百石以上的大船(關於商船在1638年撤回)。
  • 正德令
    • 發布-1710年
    • 將軍-德川家宣
    • 起草-新井白石
    • 改定内容-把本來的全漢字版本日文化,把武家應該遵守的事具體化。
  • 享保令
    • 發布-1717年
    • 將軍-德川吉宗
    • 備註-維持天和令。以後沒有改變。

內容

  • 修練文武弓馬之道。()
  • 大名和小名主需前往江戶參勤交代。每年4月參勤一次。近來從者數目甚多,這是領地和領民的負擔。今後要適量減少人數。但是上洛之際時與以往一樣,要選擇適合的役目。()
  • 嚴禁擅自築城。居城的堀、土壘、石壘等被破壞時,要跟從奉行所的指示。櫓、塀、門等的修理要與之前一樣。()
  • 與其他藩有爭執時,只守備自己的國土,等待幕府發出命令。()
  • 即使在何處執行刑罰,擔當者以外的人不可過問。但要任命檢視者。)
  • 禁止謀反、聚集伙伴、交換誓約。()
  • 諸國主和領主不可有私爭。平日須加謹慎。如果有爭執的情況要通知奉行所,尋求指示。()
  • 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近習(將軍側近的武士)、物頭(常備兵隊長)沒有幕府的許可,不準私自結婚。()
  • 贈物、贈答、結婚儀式、宴會和屋敷建設等事在最近變得相當華麗,今後要簡略化。其餘的事亦要節儉。()
  • 衣裝的等級不可混雜。白綾是給公卿(三位)以上、白小袖是給諸大夫(五位)以上。不可胡亂穿著紫袷、紫裡、練、無紋的小袖。禁止家中的下級武士穿著綾羅和有錦的刺繡服飾。()
  • 只有德川一門、藩主、城主、所領1萬石以上並持有一國的大名之子、城主、侍從以上的嫡子、50歲以上的人、醫者、陰陽師、病人等人被允許乘轎,其他人不準乗轎。但是得到允許的人例外。諸家之中以國內基準定立,公家、門跡、其他身分高的人例外。()
  • 不可藏匿與原來的主人有問題的人。如果知道是反逆者或殺人者,則要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未有行動的人送返到原來的主人,或者流放。()
  • 向幕府送出人質的家臣被流放或處死之際,需等待幕府的命令。如果有不能不趕快執行的情況,則要向幕府詳細報告。()
  • 在領地內執行清廉的政務,不讓違法的事情發生,不可令國郡衰亡。()
  • 不可讓道路、驛站的馬、船和橋等交通斷絕,不可讓交通往來停滞。()
  • 不可設立私人關所,制定新法時不可停止港口流通。()
  • 不可製造五百石以上大船。()
  • 散落在諸國中寺社的領地的所有物,今後不可取離。()
  • 全部遵從江戶的法令。在各地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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