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中並公家諸法度

禁中並公家諸法度江戸幕府確立它與天皇公家關係的法律,共有17條。也称为禁中并公家中諸法度禁中竝公家諸法度禁中方御条目等。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假名

概要

禁中並公家諸法度是大御所德川家康命令金地院崇传起草的,於元和元年七月十七日(1615年9月9日)由太政大臣德川家康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和前任关白二条昭实二条城內聯名公布,为汉文体,共17条,在江户时代中从未修改过。

主要內容是規定天皇的活動限於追求傳統文學及執行禮儀、公卿的委任須有征夷大將軍的同意,而且將軍有權干涉皇家的婚姻以及以宗教名義強制安排皇族成員出家修道。

內容

  • 第1条:天皇的主务
    • 原文:天子諸藝能之事,第一御學問也。不學則不明古道,而能政致太平者,未之有也。貞観政要明文也。寛平遺誡,雖不窮經史,可誦習群書治要云云。和歌光孝天皇未絶,雖爲綺語,我國習俗也。不可棄置云云。所載禁秘抄御習學専要候事。
    • 摘錄:天皇在各種技藝能力之中應當以研習學問為先。
  • 第2条:三公(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的座次
    • 原文:三公之下親王。其故者,右大臣不比等舎人親王之上,殊舎人親王、仲野親王、贈太政大臣穂積親王准右大臣,是皆一品親王以後。被贈大臣時者,三公之下,可為勿論歟;親王之次,前官之大臣、三公、在官之内者,為親王之上;辞表之後者,可為次座;其次諸親王。但儲君各別,前官大臣、関白職再任之時者、摂家之内,可為位次事。
  • 第3条:清華家大臣辞任後的座次
    • 原文:清花之大臣,辞表之後,座位可為諸親王之次座事。
  • 第4条:摄关的任免
    • 原文:雖為摂家,無其器用者,不可被任三公摂関,況其外乎。
  • 第5条:同上
    • 原文:器用之御仁体,雖被及老年,三公摂関不可有辞表;但雖有辞表,可有再任事。
  • 第6条:收养
    • 原文:養子者連綿,但可被用同姓;女縁者家督相続,古今一切無之事。
  • 第7条:武家官位
    • 原文:武家之官位者,可為公家当官之外事。
    • 譯:公家(朝廷貴族)的官職和武士門第的官職應當區別。
  • 第8条:改元
    • 原文:改元,漢朝年號之内,以吉例可相定;但重而於習礼相熟者,可為本朝先規之作法事。
    • 譯:改元參照中國有褒義年號的先例為主。
  • 第9条:天皇以下诸臣的服饰
    • 原文:天子礼服,大袖、小袖、裳、御紋十二象;諸臣礼服各別,御袍、麹塵、青色、帛、生気御袍;或御引直衣、御小直衣等之事,仙洞御袍、赤色橡、或甘御衣、大臣袍、橡異文、小直衣。親王袍,橡小直衣;公卿着禁色雑袍,雖殿上人,大臣息或孫聴着禁色雑袍;貫首、五位蔵人、六位蔵人,着禁色,至極臈着麹塵袍、是申下御服之儀也。晴之時雖下臈着之,袍色,四位以上橡、五位緋、地下赤之、六位深緑、七位浅緑、八位深縹、初位浅縹。袍之紋,轡唐草輪無、家家以旧例着用之,任槐以後異文也。直衣,公卿禁色直衣、始或拝領任先規着用之。殿上人直衣,羽林家之外不着之;雖殿上人,大臣息亦孫聴着禁色,直衣、直垂、随所着用也。小袖、公卿衣冠時者着綾、殿上人不着綾;練貫、羽林家三十六歳迄着之、此外不着之。紅梅,十六歳三月迄諸家着之此外者平絹也,冠十六未満透額帷子,公卿従端午、殿上人従四月西賀茂祭,着用普通事。
  • 第10条:诸家升进的次序
    • 原文:諸家昇進之次第,其家家守旧例,可申上;但学問、有職、歌道令勤学。其外於積奉公労者,雖為超越,可被成御推任御推叙。下道真備雖従八位下,衣有才智誉,右大臣拝任、尤規摸也。蛍雪之功不可棄捐事。
  • 第11条:关白武家传奏不遵从命令的罚则
    • 原文:関白、伝奏并奉行職事等申渡儀,堂上地下輩於相背者,可為流罪事。
  • 第12条:罪行轻重的规则
    • 原文:罪軽重,可被守名例律事。
  • 第13条:摄家門跡的座次
    • 原文:摂家門跡者,可為親王門跡之次座;摂家三公之時者,雖為親王之上,前官大臣者、次座相定上者,可准之。但皇子連枝之外之門跡者,親王宣下有間敷也;門跡之室之位者,可依其仁体,考先規。法中之親王,希有之儀也。近年及繁多,無其謂,摂家門跡、親王門跡之外門跡者,可為准門跡事。
  • 第14条:僧正門跡院家的任命
    • 原文:僧正大正権、門跡、院家,可守先例;至平民者,器用卓抜之仁,希有雖任之,可為准僧正也。但国王大臣之師範者各別事。
  • 第15条:(同上)
    • 原文:門跡者僧都大正少法印任叙之事,院家者僧都大正少権律師、法印、法眼,任先例任叙勿論。但平人者本寺推学之上,猶以相撰器用,可申沙汰事。
  • 第16条:紫衣之寺的住持
    • 原文:紫衣之寺往持職,先規希有之事也。近年猥勅許之事,且乱臈次、且汚官寺、甚不可然。於向後者,撰其器用、戒臘相積有智者聞者,入院之儀可有申沙汰事。
  • 第17条:上人
    • 原文:上人号之事,碩学之輩者,為本寺撰正権之差別。於申上者、可被成勅許。但其仁体,仏法修行及廿箇年者,可為正;年序未満,可為権;猥競望之儀於有之者,可被行流罪事。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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