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權

死亡權(英文:right to die)是一種人權概念,認為人類有權終結自己的生命,或進行自願安樂死。通常的理解是,一個患有末期絕症的人,或完全沒有繼續生活意願的人,應該有權通過協助自殺、拒絕接受生命延續醫療照護等方式自我了結。死亡權受到廣泛爭議;爭論焦點集中在此權是否存在,和什麼人有權作出自殺決定。

蘇格拉底之死

有一些學者和哲學家,例如David Benatar,認為人類對自己未來生活質量和生活的好處過度樂觀。[1]這種觀點可以從反出生主義的角度來理解:沒有人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出生,所以人應該可以(或不可以)對自己的生死行使決定權。

死亡權的支持者通常將其與自我所有權綁定在一起:人們的身體屬於自己,所以他們可以隨意處置。但是,也經常有人提出一種觀點:阻止非理性的自殺事關國家利益。例如,Pilpel 和 Amsel 寫道:

現代支持「理性自殺」或「死亡權」的人都認同「理性」是很重要的一環。意思是,自殺決定必須是本人獨立的意願(例如,若有醫生或家人對他施壓要自殺以「做正確的事」,那就不算),也必須「考慮當下情況,符合本人的最佳利益」(斯多葛主義功利主義都對此有不同定義),還有眾多其他條件:比如說必須是一貫的決定、不是衝動行事、也不是精神障礙、要慎重考慮,等等。[2]

印度教認為受終疾折磨的人和已經完全失去慾望、野心和責任的人都有權自殺,但只能用非暴力的方法(例如餓死,Prayopavesa)。[3]耆那教也有一種類似的作法:Santhara。其他宗教對死亡權的看法不一。例如,天主教認為自殺是嚴重的罪。[4]

參考資料

  1. David B.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ISBN 9780190633844. OCLC 969543345.
  2. A Pilpel; L Amsel. (PDF). [2019-1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2-18).
  3. . 英国广播公司. 2009-08-25 [2019-1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6).
  4. . [14 December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19 December 201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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