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制度論

殷周制度論》是国学家王国维于1917年写的一篇有关殷代周代的重要著作。

重要论点

王国维在文中指出:“中国政治文化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制度之不同便成为了本文的一个重要的观点。

殷周制度之不同

在地域上来看,前代皆来自东方,只有周人来自西方,加上在东征后国土宽大,所以周人有与别不同的制度。

(一)立子以嫡

王国维先生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而周所以要订立嫡庶之制,实为“息争”,稳定政治,立子以嫡是封建制度之核心。

(二)宗法制度

殷商时期没有形成宗法制度,是兄终弟及,无弟然后传子。“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商代的族长则本宗族内选举贤能之人担任,也可以更换。周代则实行严格的宗法制度,天子、诸侯和各级贵族均采用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并形成父系氏族家长制。

  • 宗法制度是从立子以嫡制衍生出来的。因为殷代以兄弟相传,故不能建立一个稳定的宗法制度。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殷未亡而周已可以称王。治国上,周人以“尊尊”上治祖祢,“親親”下治子孙,“贤贤”纵治官吏。
  • 宗法制度又衍生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是“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
  • 宗法制则适应了周人的氏族家长制,氏族的若干家族取得较高权势地位,因此必须划分本家族与其他家族的区别,开始讲究胄之亲疏,凡离家族中轴线愈远者,则离权力核心愈远。家族的凸出发展,转而破坏了旧有的氏族制传统。
  • 宗法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同姓不婚制、统治者对百姓的道德约束,实际上也与周灭商后“男女有别”、女性地位大大下降密切相关。

(三)同姓不婚制

商代“六世则可通婚”,不限同姓异姓。周代有别十分重视,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为此开创了“男子称氏,女子称姓”,禁止同姓结婚。[1][2]周代行同姓不婚制,原因有三:

  • 避免同姓通婚造成下一代的不蕃盛。
  • 以政治婚姻联络异姓诸侯。[3]
  • 道德的约束力。

(四)分封制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世称王。汤末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有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未全定也。” 商王仅为诸侯之长,周王则为诸侯之君。从周代起,大力分封亲戚以屏周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松散的方国联盟制转变为严格的等级分封制

(五)刑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 。“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在周之前,刑律是和道德不相干的,而周之后,道德便和刑律互相补充互为依托。后人所谓的王道霸道并重,即始于周。并且,“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

影响

王國維自评本文說:“王君之《殷周制度論》,從殷之嗣典世系,以證嫡庶之制始於周之初葉,由是對周之宗法,喪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為有系統之説明。其書雖寥寥二十葉,實近世經史二學上第一篇大文字,此皆殷墟文字研究之結果也。”[4]趙萬里评說:“蓋先生據甲骨及古金文字,兼以詩書禮參之,以證殷之嗣典及傳統之制,均與有周大異。而嫡庶之別即起於周之初葉,周之前無有也。復由是於周之宗法,喪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為具體之解説,義據精深,方法縝密,極考據家之能事。殆視為先生研究古文字學及古史學之歸納的結論可也。”[5]事实上,王國維开创了“二重證據法”,在当时中国历史的研究是很大的进步,後來更有人在二重證據法的基礎上發展出“三重證據法”。而他融考古与政治观于一体的手法,也为后人所称赞。

旅美作家李劼認為:「從《殷周制度論》所揭示的殷周之異稍稍跨前一步,人們就可以發現,中國曾經是一個民主的聯邦國家。雖然那樣的民主聯邦與美國式的聯邦合眾國頗有異趣,但在本質上卻是完全相同的。也即是說,民主和聯邦,並不是西方文化的特產,並不是美國特有的國情,而同樣也是中國文化和中國歷史最為始源的傳統。」[6][7]李劼指出孔子思想的实质:「孔子着急的不是整个社会和整个历史回不到周之前的那种状态里,即天子和诸侯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天子不是事先指定的而是后来选拔的,人们的道德观念比较开放,上上下下都可以轻轻松松谈情说爱,饮酒高歌,如此等等。孔子担心的是整个社会和整个历史又要回到周以前的状态里,从而使周公的努力以至于周朝的全部历史意义丧失殆尽!」,又說:「雖然王國維的結論是和孔子完全相同的,“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但只消換一個角度理解,事情正好相反,有周以降,人的自由程度降低了,以此換取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的自治程度削弱了,以此換得了中央集權的確立和強化;由於君王完全成為父子相傳,兒子對父親的從屬地位由此確定;與此相應,由於男女有別,女人對男人的從屬地位就此明確。假如說,這在當時可以看作是一種進步,那麽在如此數千年的一個歷史輪回之後,那樣的進步意義在今天正好已然走向其反面。」[8]廖康在評析李劼的商周研究時也認為:「商周之變,在政治上是強權打敗了公理,集權打敗了聯邦,專制打敗了民主,等級打敗了平等。在文化上是話語打敗了無言,謊言打敗了事實,禮教打敗了自由,一己為尊的道德打敗了一視同仁的法律,整齊劃一的集體打敗了五彩繽紛的個性。」[9]楊鵬的《孔子最後七天的眼淚》中也表達了與李劼相通的觀點。

对本文的质疑

後世有不少史家质疑王國維的見解,特别是隨著不断的考古新发现,王國維的見解有一些被认为是片面的,例如分封制在商代是存在其雏形的、商末存在嫡庶之分,再比如商代虽然伦理道德较为开放自由,但《商书》中亦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10],刑律并非与道德完全不相干。而史家陳夢家则認爲王國維“乃徣他所理解的周制來證明周公改制優於殷制,在表面上似乎說周制較殷制為進步的,事實上是由鼓吹周公的封建制度來維護清代的專制制度。”他又表示《殷周制度論》“在實際上是王氏的政治信仰。”[11]

参考文献

  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女子称,此周之通制也。
  2.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商人血亲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3.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
  4. 抗父(王國維笔名):《東方考古零簡》
  5. 趙萬里:《王靜安先生年譜》
  6. 李劼《商周春秋》自序
  7. 李劼《中国文化冷风景·商周之交和百年激变》
  8. 李劼《中国文化冷风景·历史的混沌是如何被开窍的》
  9. 廖康《探索失去的华夏文明》
  10.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11.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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