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季文

沈季文1541年-1609年),字少卿直隸蘇州府吳江縣人,浙江湖州府烏程縣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河南巡撫

沈季文

大明巡撫河南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籍貫 直隸蘇州府吳江縣
浙江湖州府烏程縣民籍
字號 字少卿
出生 嘉靖二十年(1541年)
逝世 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
親屬 沈孚聞
出身
  • 萬曆五年丁丑科進士出身

生平

順天府鄉試第二名舉人,萬曆五年(1577年)丁丑科會試第三名,登二甲第三十四名進士[1][2]。授工部主事,累迁福建参政,摄布政使事。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任四川按察使。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迁山西右布政使,改山东左布政使。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擢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河南。萬曆三十六年(1608年)因病辞官归里,隔年去世[3]

其子沈同和目不识丁,贿赂礼部官吏以便和同乡赵鸣阳考舍联号,由此考中會元,事發後沈同和交付法司审理,贬去戍守烟瘴之地,赵鸣阳也被除名[4]

家族

曾祖沈經,醫學訓科 贈知府;祖父沈岱,監生;父沈理,監生。母黃氏[5]

参考文献

  1.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吴江札记》
  4. 《明史》(卷217):道南輔大政不為詭隨,頗有時望。歲丙辰,偕禮部尚書劉楚先典會試。吳江舉人沈同和者,副都禦史季文子,目不知書,賄禮部吏,與同裏趙鳴陽聯號舍。其首場七篇,自坊刻外,皆鳴陽筆也。榜發,同和第一,鳴陽亦中式,都下大嘩。道南等亟檢舉,詔令覆試。同和竟日構一文。下吏,戍煙瘴,鳴陽亦除名。
  5.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五年丁丑科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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