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英語:)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律規定謂之,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比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而法律優位原則即屬消極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反之積極的依法行政則謂之法律保留原則

起源

法律優位原則,為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創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觸上位的憲法,如牴觸則下位者無效。

參考文獻

  • Baume, Sandrine. . Colchester: ECPR. 2011. ISBN 9781907301247.
  • Kelsen, Hans. . Translated by Knight.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0 [1934].

參見

  • 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734號)
  • 行政保留原則
  • 憲法保留原則(釋字第166號及251號)
  • 命令保留原則
  • 國會保留原則(絕對法律保留;嚴格法律保留)
  • 法治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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