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
历史
在中世纪欧洲,大学提供教会法和罗马法教学[1]。但大学不教授地方法或习惯法,因为后者被认为过于偏狭、不值得在大学学习[1]。欧洲大学大约于18世纪起开始研究本国法律,其中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对瑞典法律的研究,可追溯到17世纪初[1]。
欧洲大陆的欧陆法系制度,主要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因此促进了大学从罗马法向国家法的过渡[1]。而在英国,法律体系则是本土发展的普通法[1]。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法律教育,主要由律師學院提供,包括阅读、实践练习等[1]。但律师学院的普通法教育在16世纪末逐渐衰落,被法律书籍取代,因此17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几乎没有组织化的法律教育[1]。
1729年,英国引入事务律师(solicitor)学徒制(apprenticeship)[1]。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便是于1750年代在牛津大学讲授英国法律[1]。但英国大学内提供的普通法教学,直到19世纪才发展成熟[1]。在英国、欧洲大陆和世界其他大部分地区,大学法律教育成为了本科教育课程,并一直保持至今[1]。自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部分国家地区开始采用美国法律教育模式,既将大学的法律教育视作专业教育,而不仅是学术教育[1]。
延伸閱讀
- Duncan Kennedy: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Hierarchy, New Edition, New York Univ Press, 2004, ISBN 0-8147-4778-7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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