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警察

滿洲國治安部廳舍

滿洲國警察為記述滿洲國警察制度的條目。

概要

過去奉系軍閥治理滿洲時,雖擁有警察制度,不過因為警察素質低落而飽受惡評。

滿洲國建立後於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於中央設置警務司,負責統括滿洲國内全體警察。

並於各設置警務廳,首都新京特別市首都警察廳奉天市哈爾濱警察局安東市撫順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錦州市佳木斯市營口市警務處,其他市、縣、旗為警務科

並設置海上警察隊擔任海上警察工作。

沿革

  •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於滿洲國民政部設置「警務司」,各省設置警務廳
  •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於新京設置首都警察廳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 轉行帝制,愛新覺羅溥儀即帝位。
  • 1937年(康德4年)7月 警務司改由滿洲國治安部管理。
  •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大日本帝國治外法權
  •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警察綱領》
  •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廢除治安部,設立警務總局

組織

警務司的組織

1940年(康德7年)時

  • 參事官室
  • 警務科
    • 總務股、人事股、經理股、企劃股
  • 警備科
    • 警備股、防空股、通信股、銃器股
  • 特務科
    • 特務股、思想股、檢閱股
  • 保安科
    • 保安股、交通股、經濟保安股
  • 刑事科
    • 刑事股、防犯股
  • 教養科
    • 教養股、教材股
  • 兵事恩賞室

警務總局的組織

1943年(康德10年)時

  • 官房
    • 參事官室、總務科、經理科、教養科、兵事恩賞室
  • 警務處
    • 警備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經濟保安科
  • 特務處
    • 特務科、特高科、外事科、

満洲國警察的階級

滿洲國警察 日本警察
警務司長 警察廳長官
首都警察廳長 警視總監
警察廳次長 警視監
警正總長 警視長
警正 警視正
警佐 警視
警尉 警部
警尉補 警部補
警長 巡查部長
警士 巡査

警察綱領

滿洲國警察於1939年12月制定全體警察的行動規範警察綱領

  • 警察官須為王道具現之先驅
  • 警察官須為民族協和之中核
  • 警察官須崇尚義勇擁護正義
  • 警察官須尊重紀律融和團結
  • 警察官須恪守誠實完成責任
  • 警察官須持身廉潔公平無私
  • 警察官須努力修養陶冶人格

制服

参考文献

  • 滿洲國民政部警務司『滿洲國警察概要』(康德2年10月)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600
  • 滿洲國治安部警務司『滿洲國警察概要』(康德7年11月)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A05020355400

参见

  • 滿洲國
  • 偽滿洲國哈爾濱警察廳舊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列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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