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勳章、獎章和獎狀制度

澳門勳章、獎章和獎狀制度葡萄牙語:),由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於2001年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是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給予嘉許。

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專屬權限,可在下列情況行使:

  1. 由行政長官主動行使;
  2. 由政府各司司長建議;
  3. 由政府其他主要官員建議;
  4. 由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建議。

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由最多十一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有關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榮譽勳章

榮譽勳章是用以獎勵在本地或外地對澳門的形象和聲譽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在任何領域對澳門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士或實體;榮譽勳章分為以下等級:

中文名稱 葡文名稱
大蓮花榮譽勳章
金蓮花榮譽勳章
銀蓮花榮譽勳章

功績勳章

中文名稱 葡文名稱 簡介
專業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從事任何專業活動方面有傑出或卓越表現的人士或實體。
工商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工商業有卓越和傑出表現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對工商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旅遊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推動和發展澳門旅遊業方面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教育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從事教育事業方面有傑出或卓越表現的人士或實體。
文化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發展藝術和文化事業方面有積極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仁愛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方面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體育功績勳章 用以獎勵在國際體育盛事中取得佳績或值得嘉獎的成績的人士或實體。

傑出服務獎章

  • 英勇獎章葡萄牙語:):授予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出犧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獻身於崇高事業者;
  • 勞績獎章葡萄牙語:):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素質卓越、具敬業和奉獻精神者;
  • 社會服務獎章葡萄牙語:):授予在開展有益社會和共同福祉的工作時有積極貢獻、具無私奉獻精神者。

獎狀

  • 榮譽獎狀葡萄牙語:):只授予對澳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而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人士;
  • 功績獎狀葡萄牙語:):授予對澳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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