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於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其立法目的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台視華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施行日期2006年1月20日
修正次數0
最新修正2006年1月18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文化部
影視出版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2005年5月18日由行政院新聞局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562
  • 教育委員會於2005年10月1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2006年1月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06年1月3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2006年1月18日由總統陳水扁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6年1月20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備註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立法沿革

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除戒嚴,在野黨要求檢討中國國民黨政府對電子媒體的管制,學術界、新聞界、社運團體相繼支持媒體改造。在此背景下,中國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於2003年底終於回應社會各界對「黨政軍退出無線電視」的要求,修正《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明定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釋出所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公股);亦規定主管機關應自《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2004年6月26日前)制定公股處理方式,送立法院審查;更要求公股持有機關(構)、法人應於《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2005年12月26日前)完成公股釋出。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曹啟鴻等34人於2004年5月提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暨公共化執行條例草案》;行政院會議於2004年6月23日召開的第2895次會議決議通過函送行政院新聞局所擬《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審議[1],並於同月24日函送至立法院審議。

2006年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2],並於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方向為華視公共化;台視民營。依該條例第14條第3項,將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台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於2007年1月1日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參見

參考文獻

  1. . 行政院. 2004-06-23.
  2. . 自由時報. 2006-0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28).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