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是於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其立法目的為處理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持有民營無線電視(台視和華視)事業之股份,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效益,以追求優質傳播文化。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Divestment of Shares in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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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
修正次數 | 0 |
最新修正 | 2006年1月18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文化部 |
目 | 影視出版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相關資訊 | |
備註 | 2012年5月15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
立法沿革
1987年7月15日,台灣解除戒嚴,在野黨要求檢討中國國民黨政府對電子媒體的管制,學術界、新聞界、社運團體相繼支持媒體改造。在此背景下,中國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於2003年底終於回應社會各界對「黨政軍退出無線電視」的要求,修正《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明定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釋出所持有之民營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公股);亦規定主管機關應自《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2004年6月26日前)制定公股處理方式,送立法院審查;更要求公股持有機關(構)、法人應於《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2005年12月26日前)完成公股釋出。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曹啟鴻等34人於2004年5月提出《無線電視事業公股釋出暨公共化執行條例草案》;行政院會議於2004年6月23日召開的第2895次會議決議通過函送行政院新聞局所擬《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審議[1],並於同月24日函送至立法院審議。
2006年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2],並於2006年1月18日公布施行,方向為華視公共化;台視民營。依該條例第14條第3項,將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台及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於2007年1月1日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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