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生平
王之寀為萬歷二十九年(1601年)進士。除清苑知縣,遷刑部主事。曾處理梃擊案的主角張差,用飯菜引誘他:「實招與飯,不招當飢死。」張差低頭,又說:「不敢說。」王之寀命眾人迴避,親自審問。張差的供言,結果供出是鄭貴妃手下太監龐保、劉成指使。當時萬曆帝不見群臣二十五年,力主從輕發落。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京官考核,给事中徐绍吉、御史韩浚弹劾王之寀贪财,于是削籍为民。
天启初年,廷臣多为他伸冤,召回恢复旧职。歷任尚宝少卿、太仆少卿、太仆寺卿。天启四年(1624年)秋天,拜刑部右侍郎。天启五年捲入汪文言案中,岳骏声又控其勒索郑国泰二万两,下诏追查。魏忠賢專權,修《三朝要典》時,“梃击案”以王之寀为首犯。
参考文献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2:王之宷,字心一,朝邑人。萬曆二十九年進士,官刑部主事,首發張差梃擊事。天啟初上復讐疏,言方從哲、崔文昇等誤用藥之罪,累遷刑部侍郎。魏忠賢竊柄,首翻梃擊案,天啟六年下獄死。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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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倪天秩 |
明朝無極縣知縣 1602年-1605年 |
繼任: 胡行知 |
前任: 祈有代 |
明朝慶雲縣知縣 1611年-1613年 |
繼任: 陳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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