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业

王延业-528年5月17日),太原郡晋阳县(今山西省太原市)人,北魏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中书令、长社伯王琼第三子,北魏官员。

生平

王延业博学多闻,很有才思文采,官至中书郎[1]崔光魏孝明帝元诩讲解《孝经》时,王延业的大哥王遵业参与讲解,王延业记录讲说的义理,都奉召作《释奠侍宴诗》。当时的人说:“英才济济,王家兄弟。”[2][3]

王延业兄弟都结交当时才德超卓的人,因而被当时的人赞美。尔朱荣进入洛阳时,王延业兄弟正在为父亲守丧期间,因为母亲与魏孝庄帝元子攸的母亲是堂姐妹,相率奉迎魏孝庄帝,建义元年四月庚子(528年5月17日),都在河阴之变中被杀害,王延业的尸体也遗失了。王延业没有儿子,朝廷赠予他齐州刺史[1]。舆论惋惜王延业兄弟这些人才的损失,而讥讽他们急于进取的心态[4][5]

王延业曾与山伟袁昇李延考李奂乘车并行,只有山伟略微居于后面。路上遇到一个尼姑,尼姑看着他们叹气说:“这些人的业缘是同日而死。”尼姑又对山伟说:“您临近天子,会做到好官。”王延业、李延考、袁昇、李奂都在河阴之变中遇害,果然和尼姑所说一样[6][7]

禁婚家

唐朝显庆四年(659年),唐高宗下诏禁止包括王延业兄弟四人后裔在内的七姓十家自己做主互相通婚[8][9][10][11][12][13][14][15][16][17]

家族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

参考资料

  1.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广业弟延业,博学多闻,颇有才藻,位中书郎。河阴之役,遂亡骸骨。又无子,赠齐州刺史。
  2. 《魏书·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与崔光、安丰王延明等参定服章。及光为肃宗讲孝经,遵业预讲,延业录义,并应诏作释奠侍宴诗。时人语曰:“英英济济,王家兄弟。”
  3.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与崔光、安丰王延明等参定服章。及光为孝明讲孝经,遵业预讲,延业录义,并应诏作释奠侍宴诗。时人语曰:“英英济济,王家兄弟。”转司徒左长史、黄门郎,监典仪注。
  4. 《魏书·卷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及尔朱荣入洛,兄弟在父丧中,以于庄帝有从姨兄弟之亲,相率奉迎,俱见害河阴。议者惜其人才,而讥其躁竞。
  5. 《北史·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遵业兄弟并交游时俊,乃为当时所美。及尔朱荣入洛,兄弟在父丧中,以于庄帝有从姨兄弟之亲,相率奉迎,俱见害河阴。议者惜其人才,而讥其躁竞。
  6. 《魏书·卷八十一·列传第六十九》:先是,伟与仪曹郎袁昇、屯田郎李延孝、外兵郎李奂、三公郎王延业方驾而行,伟少居后。路逢一尼,望之叹曰:“此辈缘业,同日而死。”谓伟曰:“君方近天子,当作好官。”而昇等四人,皆于河阴遇害,果如其言。
  7. 《北史·卷五十·列传第三十八》:先是伟与仪曹郎袁昇、屯田郎李延考、外兵郎李奂、三公郎王延业方驾而行,伟少居后,路逢一尼,望之叹曰:“此辈缘业,同日而死。”谓伟曰:“君方近天子,当作好官。”而昇等四人皆于河阴遇害,果如其言。
  8.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选。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
  9. 《新唐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二十》: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10. 《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昏姻。
  11. 《太平广记·卷第一百八十四 贡举七》: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赵郡陇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望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
  12. 《玉海·卷五十·唐姓氏录》: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仪、卢潭、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姻。
  13. 《小学绀珠·卷七·七姓》: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唐高宗诏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先是后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
  14. 《全唐文·卷一三八·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神龙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子迁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孙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赵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诏,斯可谓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
  15. 《实宾录·卷三·七姓》: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
  16. 《万姓统谱——氏族博考·卷一一·族望》: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温、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昏姻。
  17. 《天中记·卷一七·宗族》:七姓十家。高宗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18.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五十二·梁纪八》:前黄门郎王遵业兄弟居父丧,其母,敬宗之从母也,相帅出迎,俱死。
  19. , 《兰台世界》, 2016年, (10期): 107–109 [2018-04-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11)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