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安樂死議題
瑞士是全世界第一個、也是少數可合法實施被動安樂死的國家。瑞士在1941年通過安樂死相關法案,合法化協助自殺;協助方式局限於為被動(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而非主動(例如透過注射方式),限定須由醫師以外人士執行。[1][2][3]
系列中的條目 |
安樂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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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動物 · 兒童 自願 · 非自願 |
論點 |
宗教(佛教 · 天主教) |
團體 |
人性尊嚴 · 死亡尊嚴 解脱国际 |
人物 |
傑克·凱沃基安 菲利浦·尼茲史克 |
圖書 |
《最終出口》 《安寧藥丸手冊》 |
合法性 |
澳大利亞 · 比利時 印度 · 墨西哥 · 荷蘭 紐西蘭 · 瑞士 · 英國 美國 · 加拿大 |
法律 |
1995年絕症患者權利法案 俄勒岡州死亡與尊嚴法案 華盛頓州死亡與尊嚴法案 |
訴訟案件 |
華盛頓州訴格拉斯堡案(1997年) 岡薩雷斯訴俄勒岡州案(2006年) 巴克斯特訴蒙大拿案(2009年) |
替代方案 |
協助自殺 臨終關懷 雙重結果原則 緩和鎮靜 |
其他 |
自殺觀光產業 格羅寧根協議 安樂死設備 安樂死與滑坡謬誤 |
瑞士被動安樂死制度的接受者不限為瑞士公民,但隨著前往瑞士尋求被動安樂死的外籍人士漸增,瑞士也因此蒙上「自殺觀光業」的陰影。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資料顯示,1998年有43人在協助自殺下過世,2009年則來到近300人[4];而單在蘇黎世,每年有約200人尋求被動安樂死協助,其中很大比例為外國人[2]。此外,尋求協助自殺的案例中,9成接受者的年齡超過55歲[4]。
主動安樂死
所有的主動安樂死,例如對病患注射致命藥物,在瑞士仍是受禁止的。瑞士立法只允許為接受者提供藥物或器具,且不得涉於利益。[5]
瑞士刑法第115條
瑞士在1937年通過刑法第115條,1942年生效。刑法第115條明定協助自殺只有在動機是為自身利益的條件下,方才被認定為犯罪。[1]
協助自殺案件發生後,警方將主動介入調查。如果協助者沒有私人意圖,警方便會結束案件偵查。如果調查顯示,協助自殺並非病患的主動選擇,或協助者具有特別意圖,導致接受者權益受損時,案件便將導向訴訟。
1980年代,即在刑法第115條生效的40年後,瑞士社會逐漸引用法條承認協助自殺的機構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 Hurst SA, Mauron A. . BMJ. February 2003, 326 (7383): 271–3. PMC 1125125. PMID 12560284.
- . 《蘋果日報》. 2011年5月17日 [2012年8月25日].
- . BBC中文網. 2003年4月15日 [2012年8月25日].
- . 路透社. 2012年3月28日 [2012年8月25日].
- Derek Humphry (编). . 2005-03-01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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