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安樂死議題

瑞士是全世界第一個、也是少數可合法實施被動安樂死的國家。瑞士在1941年通過安樂死相關法案,合法化協助自殺;協助方式局限於為被動(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而非主動(例如透過注射方式),限定須由醫師以外人士執行。[1][2][3]

瑞士被動安樂死制度的接受者不限為瑞士公民,但隨著前往瑞士尋求被動安樂死的外籍人士漸增,瑞士也因此蒙上「自殺觀光業」的陰影。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資料顯示,1998年有43人在協助自殺下過世,2009年則來到近300人[4];而單在蘇黎世,每年有約200人尋求被動安樂死協助,其中很大比例為外國人[2]。此外,尋求協助自殺的案例中,9成接受者的年齡超過55歲[4]

主動安樂死

所有的主動安樂死,例如對病患注射致命藥物,在瑞士仍是受禁止的。瑞士立法只允許為接受者提供藥物或器具,且不得涉於利益。[5]

瑞士刑法第115條

瑞士在1937年通過刑法第115條,1942年生效。刑法第115條明定協助自殺只有在動機是為自身利益的條件下,方才被認定為犯罪。[1]

協助自殺案件發生後,警方將主動介入調查。如果協助者沒有私人意圖,警方便會結束案件偵查。如果調查顯示,協助自殺並非病患的主動選擇,或協助者具有特別意圖,導致接受者權益受損時,案件便將導向訴訟。

1980年代,即在刑法第115條生效的40年後,瑞士社會逐漸引用法條承認協助自殺的機構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1. Hurst SA, Mauron A. . BMJ. February 2003, 326 (7383): 271–3. PMC 1125125. PMID 12560284.
  2. . 《蘋果日報》. 2011年5月17日 [2012年8月25日].
  3. . BBC中文網. 2003年4月15日 [2012年8月25日].
  4. . 路透社. 2012年3月28日 [2012年8月25日].
  5. Derek Humphry (编). . 2005-03-01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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