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

登闻鼓有专门的官吏看守,遇有击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报。据史书记载于周朝就设有登闻鼓,当时称作“路鼓”[1]。魏晋以后历朝都設有登闻鼓[2],《晋书·卫瓘传》載:“於是繇等执黄旛,挝登闻鼓。”北魏延和元年(432年),于阙门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以作“用下达上而施于朝”之用。唐代登聞鼓約始設於高宗年間[3]武则天时還創有匦使院。元朝亦設登闻鼓、邀车驾[4]

登闻鼓是悬挂于朝堂之外的一面大,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

登闻鼓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歷朝或有增补,如邀车驾叩阍匭函等,或主動錄囚(濾囚)作為理冤制度的一環。宋朝平民可以到登聞鼓院起訴,其中平民翟马周起訴宰相李昉就成功了,且李昉遭到貶職。宋朝以后的元朝,击登闻鼓的条件日趋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虚设,並规定击登闻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无端刁民的恶意濫訴。[5]。顺治十七年规定:状内事情必关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邀車駕等方式又多以“迎车驾……申诉不实,杖一百;冲突仪仗而又申诉不实,绞。”“杖一百,發近邊充軍”。直訴變得徒具形式,若改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呈訴京控者,又以越訴先笞五十;加上清代特有的抱告等訴訟限制,並不是擊鼓就能得到受理。

注釋

  1. 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2. 《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
  3. 唐會要》載顯慶五年“有抱屈人齋鼓於朝堂訴。上令東都置登聞鼓。西京亦然。”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4. 《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5.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

参考资料

  • 宋史-列傳第二十四》端拱初,布衣翟马周击登闻鼓,讼昉居宰相位,当北方有事之时,不为边备,徒知赋诗宴乐。属籍田礼方毕,乃诏学士贾黄中草制,罢昉为右仆射,且加切责。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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