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立法委員

第1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立法委員,指1928年11月至1930年12月任職的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

法源

1928年10月8日公佈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明文規定,“立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條約案及其它重要國際事項之職權。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須由國民政府委員任之。立法委員49至99人,“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每屆任期兩年,並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事務官。

立法委員標準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還曾專門制定了立法委員的標準:“首重其人在黨內之歷史,以曾為國民黨效忠,在革命過程中未嘗有違背黨義言論行動,而對法律、政治、經濟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 [1]可見,立法院成員的產生具有一定標準與程序,較為嚴格。而在標準方面既特別注重政治表現,以保證國民黨對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專業知識,以滿足制定各種新法律的要求。

任命

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胡漢民為立法院長,隨後,又任命林森為立法院副院長。10月20日,公佈了《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下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四個委員會(後又增設軍事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長由院長指定;立法院內設秘書、統計、編譯三個處。

1928年11月7日,國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屆立法委員49名。

第一、二屆立法委員規定是49至99人,但實際數均僅達到最低限的49名,寧可有一半的空額,也不輕易將此職作為酬庸,培植私人勢力。政學系楊永泰曾想謀出任委員,被胡漢民斷然拒絕:“楊某曾反對孫總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2]

第一屆立法委員名單

總額49人,共53人次,名单如下:[3][4]

院長:胡漢民(1928年12月5日任)
副院長:林森(1928年12月5日任)
委員:王用賓王葆真王世方覺慧田桐(1930年7月7日免)、史尚寬朱和中吳鐵城吳尚鷹呂志伊宋美齡邵元沖周震麟周覽(1930年10月29日辭免)、林彬馬寅初恩克巴圖孫鏡亞莊崧甫陳肇英陳長蘅陶玄黃昌穀黃居素郭泰祺(1930年5月9日免,另有任用)、曹受坤(1929年9月10日辭免)、張鳳九張志韓傅秉常焦易堂曾傑趙士北樓桐蓀鄧召蔭劉盥訓劉克儁劉景新劉積學鄭毓秀鄭愾辰蔡瑄衛挺生盧仲琳盧奕農繆斌戴修駿魏懷羅鼎鈕永建馬超俊(1929年9月10日補)、彭養光(1930年5月9日補)、周緯(1930年8月23日補)、馮兆異(1930年10月29日補)。

參考文獻

  1. 《中央週報》,第21期,轉引自徐矛著《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第258頁。
  2. 胡漢民:《革命過程中之幾件史實》,《三民主義月刊》第二卷第六期,第106頁
  3. 刘寿林,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07页
  4. 陈红民,雒庆军.国民政府一二届立法院组成分析.民国档案,2000,(2). 存檔,存档日期2016-03-04.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