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法國)

法語:)是法国行政区划,每一个分为若干个县。

职责与管理

县并没有法定的行政地位,各縣的功用实质上是共组成一个选举网(即实际上是选区),在縣级选举中,每一个縣推選出一名在省委员会中代表该縣的委员。(而巴黎是一个例外,因为巴黎并不存在縣级的行政划分;不过反言之,巴黎20个也可以在选举的意义上看作是“縣”。)在城市区帶,一个市镇往往涵盖几个縣。而在乡村地区,一个縣通常由数个小市镇形成,因而主要的行政部门(例如交警队)一般设在縣政府所在地。

各縣同时也作为一审法院的驻地,而构成了一个司法区塊。历史上,縣也被称为“治安裁判”(justices de paix)。

历史

各縣于1790年与省同时由领土划分委员会建立,它们初始被重组为行政区(district);然后,随着后者于1800年被取消而归为省。

縣于1790年初创的时候数量为每个省40到60个,远远高于今天。共和国历九年雨月八日(1801年1月28日)的法律,题名《旨在减少治安裁判之数量》,将其嚴格地减少到30至50个。第一批政府任命的省长被要求在自己的省内重新分排各縣所属市镇。这些列表经政府许可后,出版于1801年—1802年的法律通告上,并作为法国各縣的劃分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自从1800年来,一些人口太少的縣陆续被裁减,同时在那些人口增长迅速的地域,主要是城市區帶,則再新設一些縣。总地来说,它们的数量有显著的上升。

统计

省与省之间縣的数量各有不同,贝尔福地区省有15个,而北部省有79个。2004年在法国总共有4039个县,其中156个位于海外马约特岛,其行政地位接近于省,也划分为19个縣。

2013年5月採納的一項新法律大幅縮減縣的數目。[1]該法律於2015年3月省選舉時生效,把縣的數目從4千餘個大減至2,054個。[2]

參考文獻

  1. . [2019-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9).
  2. Roger Brunet. . 44. 2015. doi:10.3917/eg.441.007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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