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上所稱罰單,正式名稱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主管,並由縣市交通警察依照其權限所開立。一件兩聯,一聯由開單員警查留,一聯由民眾收存以便繳交。[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樣張

違規

依交通事項可概括分為違規停車,逆向行駛,未遵守號誌,未遵守二段式待轉,超速,紅燈右轉等。

警民協力

可透過行車紀錄器或照相器材等將照片影片寄送給分局e-mail,打擊陋習. [3]

異議

如對罰單有任何疑問,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各地方法院、各交通事件裁決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開立之警察分局提出異議。[4]

參照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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