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簡稱公路總局、公路局、公總)為中華民國交通部的直屬機關,名義上管理中華民國全國之公路,目前主要業務為掌管臺灣省及部分直轄市境內省道之規劃、測量、新建、施工、養護美化;除此之外,還負責全國公路監理業務,包含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之核發、以及執行車輛規格檢驗。目前亦是唯一名稱帶有「總局」的中華民國政府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徽
基本資訊
機關類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交通部
員額局本部:656人
附屬機關:5514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439.78億元(2013年)
授權法源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主要官員
局長許鉦漳
副局長林聰利黃運貴
主任秘書林福山
總工程司鄧文廣
任命者交通部部長
任期常任文官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6組、6室、3中心、1會
附屬機關5養護工程處、7監理所、2所
任務編組3新建工程處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3年4月
前身機關交通部公路總管理處
聯絡資訊

交通部公路總局大樓
地址10863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電話+886 2 2307-0123
網站www.thb.gov.tw
備註未來將隨交通及建設部成立,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

沿革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中國大陸時期

  •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公路相關業務由國民政府鐵道部主管。
  • 1931年,公路相關業務改為全國經濟委員會主管。
  • 1938年1月1日鐵道部裁撤併入交通部後,交通部成立交通部公路總管理處掌管全國公路相關業務[1]。1938年2月,陕甘运输管理局更名为西北公路运输管理局。
  • 1941年7月,公路交通机构改归國民政府军事委員会战时运输统制局。
  • 1943年1月,公路运输机构复归交通部管辖。1943年4月,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當時掌理公路運輸、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等三大業務,內部設有總務處、工務處、監理處、運務處、材料處、財務處,其中工務處負責規劃公路路線、監理處負責牌照發放、運務處負責公營車輛之調度、材料處負責各工程用料所需。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分區設立公路管理局,或於興築新路工程時設立公路工程局。
  • 1945年2月,军事委员会设战时运输局。公路运输机构移归其管辖,各区运输局与公路工务局合并,改组为军委会战时运输局某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 1946年1月,交通部恢复公路总局建制。
    • 第一区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1日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时运输管理局南京办事处在南京改组成立,负责苏、皖、浙3省,京、沪两市境内国道修复、养护工作。内设总务、工务、监理、材料4科,人事、会计、总工程师3室。外设第一工程处(驻上海)、第二程处(驻无锡)、第三工程处(驻南京)、第四工程处(驻杭州)、第五工程处(驻南京)、第六工程处(驻芜湖)。1949年第一区局撤退到杭州。
    • 第二区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在湖南晃县筹备成立,3月底迁长沙,4月迁汉口。局长周凤九。内设总工程师室、工务科、监理科、材料科、总务科、人事室等。下设常万路、武长路、武万路、汉宜路、鄂东路等复修工程处及开封办事处等机构。复修工程处内设工务、总务、会计3课,沿线设总段及分段等。管辖公路范围北以西安、潼关、洛阳、开封之线为界;南以榆树湾、长沙、南昌之线为界;东以开封、六安、安庆、南昌之线为界;西以西安、巴东、榆树湾之线为界。跨越湘、鄂、赣、豫、皖、陕六省。辖第二运输处,1946年4月由川湘公路管理局之运输业务改组成立,专责办理湘鄂赣三省国道及省际客货运输业务,营运路线5000余公里。处本部设长沙,处长刘哲民。处内设总务、运务、机料科及秘书、会计、人事室等。1947年6月1日,由公路总局直管。设有长沙、沅陵、南昌、武汉分处,南平、重庆业务所,南昌、汉口修车厂及长沙材料库、长沙水陆联运站等。各分处内均分设总务、运务、机料、会计课及人事室等。
    • 第三区公路工程管理局:设柳州办事处、贵阳办事处、桂林工务处。
    • 第四区公路工程管理局:驻昆明。
    • 第五区公路工程管理局:川康。驻重庆。
    • 第六区公路工程管理局:新疆。
    • 第七区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时运输管理局西北运输管理局改组而成。管辖甘、青、宁3省。下设运输处。1947年6月1日,运输处扩充,改为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七运输处。
    • 第八区公路工程管理局:驻北平。管辖华北各省。
    • 第九区公路工程管理局:

委辦臺灣省公路局

  •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958年撤銷(名義上保留,如駕照上官印仍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實質業務均交由臺灣省公路局負責。
  • 1945年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後,下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接收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附屬之自動車部門,公路監理則援例由各縣市政府辦理。1946年8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2]成立,負責管理臺灣省境內公路運輸業務,並自同年10月1日接辦全省公路監理業務(1947年1月始獲交通部公路總局正式委辦)。一些資料記載,臺灣省公路局係由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而來;事實上,臺灣省公路局是一個新的機關,僅接收汽車處部分資產及業務,且與汽車處位階大不相同,還曾與汽車處同時存在,並非由汽車處改組而來。
  • 1947年4月22日,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省公路局隸屬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 1949年,臺灣省公路局接管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公共工程局所負責之公共工程業務。
  •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7月1日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這兩地之公路業務均自隔年7月1日分別移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管理。
  • 1977年7月,臺灣省政府決定,將臺灣省公路局公路運輸業務全部劃分出來成立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總部設在臺中市中華民國陸軍干城營區[3]
  • 1980年10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所掌之公路運輸業務(含蘇花公路管制業務)依據《公路法》規定移交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臺灣省公路局依照《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規定改組;於是臺灣省公路局所負責之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類。但蘇花公路管制業務不久後移回臺灣省公路局辦理。

更名改隸

  • 1999年7月1日之後,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故,臺灣省公路局改為隸屬於交通部,暫稱「交通部公路局」。
  • 2002年1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施行,交通部公路局正式改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至今。
  • 2012年1月1日,全國公路監理業務統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統籌管理,公路總局分別於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成立臺北市區監理所高雄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臺北市區監理所與高雄市區監理所,係本日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後改名而來。原先公路總局僅負責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部分,臺北市高雄市[4]由當地政府交通局監理處自行負責,金門縣、連江縣由該縣交通局監理所辦理。[5]
  • 2013年7月3日,配合《公路法》第67條修正公布,交通部指定公路總局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辦理機關,成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於各區監理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借調臺灣省政府現行辦理鑑定及覆議業務人員協助辦理[6]
  • 待交通部改制「交通及建設部」後,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7]

總部遷移

總局銘板
基隆監理站
桃園監理站
公路人員訓練所
以原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教練車改裝的仿臺汽普通車

組織

  • 局長
    • 副局長
      • 主任秘書
      • 總工程司
        • 副總工程司

內部單位

  • 規劃組
  • 工務組
  • 養路組
  • 監理組
  • 運輸組
  • 交通管理組
  • 公路防災中心
  • 用路人服務中心
  • 車輛動態資訊管理中心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法制室
  • 主計室
  • 資訊室
  • 覆議會

局屬機關

養護工程單位
  •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 景美工務段
    • 中和工務段
    • 中壢工務段
    • 新竹工務段
    • 復興工務段
    • 基隆工務段
  •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苗栗工務段
    • 臺中工務段
    • 彰化工務段
    • 南投工務段
    • 谷關工務段
    • 埔里工務段
    • 信義工務段
    • 員林工務段
  •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 高雄工務段
    • 潮州工務段
    • 臺東工務段
    • 甲仙工務段
    • 關山工務段
    • 楓港工務段
    • 大武工務段
    • 鳳屏工務段
  •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宜蘭縣、花蓮縣)
    • 頭城工務段
    • 南澳工務段
    • 獨立山工務段
    • 花蓮工務段
    • 玉里工務段
    • 太魯閣工務段
  •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
    • 斗南工務段
    • 水上工務段
    • 新營工務段
    • 新化工務段
    • 曾文工務段
    • 阿里山工務段


新建工程單位
  •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 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監理單位
  • 臺北市區監理所(轄區:臺北市、新北市部分、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 士林監理站
    • 基隆監理站
    • 金門監理站
    • 連江監理站
  • 臺北區監理所(轄區:新北市部分、宜蘭縣、花蓮縣)
    • 板橋監理站
    • 蘆洲監理站
    • 宜蘭監理站
    • 花蓮監理站
      • 玉里監理分站
  • 新竹區監理所(轄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新竹市監理站
    • 桃園監理站
    • 中壢監理站
    • 苗栗監理站
  • 臺中區監理所(轄區: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臺中市監理站
    • 豐原監理站
    • 彰化監理站
    • 南投監理站
      • 埔里監理分站
  • 嘉義區監理所(轄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雲林監理站
      • 東勢監理分站
    • 新營監理站
    • 臺南監理站
    • 麻豆監理站
    • 嘉義市監理站
  • 高雄市區監理所(轄區:高雄市部分)
    • 苓雅監理站
    • 旗山監理站
  • 高雄區監理所(轄區:高雄市部分、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澎湖監理站
    • 臺東監理站
    • 屏東監理站
      • 恆春監理分站
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
    • 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
材料試驗單位

歷任局長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局長
1 華壽嵩 1946年8月1日 1949年3月
2 譚獄泉 1949年3月 1957年11月
3 林則彬 1957年11月 1966年5月
4 林家樞 1966年6月 1969年4月
5 李錫煜 1969年4月 1974年5月
6 常撫生 1974年5月 1978年1月
7 胡美璜 1978年1月 1982年9月
8 熊裕生 1982年10月 1984年8月
9 嚴啟昌 1984年8月 1990年12月
10 陳世圯 1990年12月 1996年12月
11 梁樾 1996年12月 1999年6月30日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
1 梁樾 1999年7月1日 2002年1月29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1 梁樾 2002年1月30日 2002年7月
2 葉昭雄 2002年7月 2003年7月
3 陳晉源 2003年7月 2008年9月23日
代理 吳瑞龍 2008年9月24日 2008年11月3日
4 林志明 2008年11月4日 2010年2月3日
代理 陳威仁 2010年2月4日 2010年4月12日
5 吳盟分 2010年4月13日 2014年4月1日
6 趙興華 2014年4月2日 2016年8月21日
7 陳彥伯 2016年8月22日 2020年5月19日[12]
代理 許鉦漳 2020年5月20日 2020年6月15日
8 許鉦漳 2020年6月16日 現任

未來展望

由於目前的公路總局與大陸時期的公路總局成立背景不同,造成目前臺灣公路交通業務分割。公路總局雖號稱全國公路管理機關,但中華民國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與養護,卻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負責。公路總局反而僅能新建、養護省道;但直轄市省轄市境內之省道,卻因屬於市區道路,由當地政府管轄。而縣道法定雖由各縣政府興建養護,但由於各地無力負責,因此大都交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13]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工作計畫中,交通部公路總局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未來國道與省道仍為二元管理,分由交通及建設部下設之「高速公路局」與「公路局」掌理,政策則由交通及建設部路政司負責。縣道部分因公路總局人力精簡,已經逐步由各地方政府收回自行養護。

未來組織規劃

依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擬設

  • 局長
    • 副局長(2人)
      • 主任秘書
  • 交通管理組
  • 規劃組
  • 工務組
  • 養路組
  • 監理組
  • 運輸組
  • 北、中、南、雲嘉南及東區養護分局
  • 南北二區整建工程處
  • 基北區、臺北區、新竹區、臺中區、嘉義區、高雄區及東澎區監理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材料實驗所

相關條目

注釋

  1. 尋路臺灣 客運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交通部公路總局
  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表(附表一)1946年10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灣省政府組織沿革 省政園地
  3. . 聯合報. 1977-07-12: 2.
  4. 僅限於原1979年升格之高雄市轄區,不包含原高雄縣轄區。例如東沙島上車輛依其登記,分屬於高雄市監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其屏東監理站管轄。 Archive.is存檔,存档日期2012-08-04
  5.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臺北縣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高雄縣臺中縣市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臺南縣市原來公路客運路線調整為市區公車路線及計程車客運業務管轄權責事項,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管轄,2012年1月1日結束代管。如各直轄市提前將轄區內公路客運路線納編為市區公車路線者,分批結束代管。
  6. 新聞稿. . 臺灣省政府. 2013-11-25 [2015-08-06]. 本年度人事室尚待辦理的工作重點有:……配合《公路法》第67條之修正,交通部指定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辦理機關,俟其暫行組織規程及編製表奉行政院核定,即辦理本省8區車鑑會人員移撥併案,辦理各區車鑑會組織規程及編表廢止,及修正本府組織規程及編製表等相關事宜。
  7. 交通部. . 交通部. 2018-11-21 [2019-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5).
  8. . [2020-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9. . [2015-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4).
  10. (PDF). [2013-08-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1-01-12).
  11. . [2014-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1).
  12. 升任交通部政務次長。
  13.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高雄縣、臺南縣縣道部分,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
  14. (新闻稿). 臺北: 公路總局. 2015-07-31 [2016-03-24] (中文(台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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