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宪法
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 (United States))為美国各州自己的憲法。从历史上看,州宪法的字数比美国宪法的7,500字多一些并且更多的是关于政府和人民日常关系的细节。例如:佛蒙特州的州宪法是8,295字而阿拉巴马州最近的1901年批准的州宪法是310,296个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宪法文件之间的不同的长度和细节规因于其不同的目的和用途。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宪法都是相应一级的法律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描述了结构细节和那些不能给联邦政府的权力。许多州认为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很重要从而将其非常详细的写入到州宪法中。另外所有州宪法都必须符合美国宪法。
美国屬地宪法
美国各主要岛屿领土也拥有自己的宪法。和州宪法不同的是这些宪法受到国会的批准和监督。
- 波多黎各聯邦憲法
- 1952年3月3日——公投通過
- 1952年7月25日——實施
- 美屬薩摩亞領地憲法
- 1960年4月27日——內政部長弗雷德·安德魯·西頓批准68名成員制定
- 1960年10月17日——實施
- 1967年6月2日——內政部長斯圖亞特·烏達爾批准經公投通過的《修憲案》
- 1967年7月1日——新憲法生效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宪法"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華府)的最高權威機構為美國國會,華府扮演一个类似主要城市的角色而不是像其它州和领土一样。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依照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法而建立,其拥有的发展权力类似于其它主要城市。国会已经授权这个委员会可以颁布法律。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先后在1982年和1987年提出两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是将目前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变成新哥伦比亚州。
參考文獻
- Hammons, Christopher W. (1999). 詹姆斯·麦迪逊错了吗? Rethinking the American preference for short, framework-oriented constitutions. 美国政治科学观察 1999年12月.
- The appendices to this article contain substantial data on state constitutions.
另见
- 美国宪法列表
- 美國各州憲法州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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