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当时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罪名也相应更为“背叛国家罪”[1]

内容

  • 第一款: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 第二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关联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13条中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主编.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4: 12–13. ISBN 978-7-5093-6726-1.
  2.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11: 141–142. ISBN 978-7-5093-6501-4.
  3. 郑智辉编著. .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4.01: 377. ISBN 978-7-5102-0967-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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