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禔
生平
- 宣統二年,北洋大學堂預科補習期滿,獎給拔貢生[3]。
- 宣統三年(1911年) 北洋大學堂法科法律學門甲班畢業[1]。
- 宣統三年(1911年)八月甲子引見,賞給進士出身,並授職翰林院編修[4][5]。
- 民國元年8月16日,任司法部僉事[6]。
- 民國元年8月17日,派司法部民事司第二科辦事[7]。
- 民國3年7月31日,充補司法部主事[8]。
- 民國3年8月7日,派司法部民事司知事主事[9]。
- 民國6年3月9日,派司法部總務廳第五科主事[10]。
- 民國7年6月7日,署理司法部僉事[11]。
- 民國7年6月7日,派司法部刑事司僉事[12]。
- 民國7年6月24日,署司法部僉事[13]。
- 民國7年6月24日,任司法部僉事[14]。
- 民國7年9月4日,派充司法部刑事司第二科主任[15]。
- 民國10年9月8日,任司法部僉事[16]。
- 民國13年3月20日,派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17]。
- 民國13年4月24日,升用司法部簡任職存記[18]。
- 民國16年4月7日,懇請辭職司法部僉事[19]。
- 後定居上海,以律師為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到上海一家投資公司工作,直到1954年逝世,享壽75歲[2]。
註釋
- 胡振禔,漪村,浙江鎮海,《國立北洋大學三十七年班畢業紀念刊》,朱有瓛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二輯(上冊)》.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06月第1版.第989頁
- 『「洋翰林」胡振禔』,吉祥, 《北侖文博》2012年第2期(總第8期),北侖區文物保護委員會 寧波市北侖博物館 《北侖文博》雜誌編輯部編,第62-63頁
- 「學部奏議覆北洋大學堂預科補習期滿仍請照章給獎摺」,宣統二年五月初七日,奏為遵旨議復恭摺仰祈聖鑒事。本年三月二十七日,內閣鈔出直隸總督具奏北洋大學堂預科學生補習期滿仍請照章給獎一摺。奉殊批:學部議奏。欽此。欽遵鈔交到部。原奏內稱:北洋大學堂預科學生胡振禔等三十八名,勢難再行折回預科補習,該堂將分科課程延長一年,其入師範班者亦已肄習一年,由前督臣楊士驤嚴加複試,程度亦無不足。且該堂成立較早,該生等雖未折回預文,西科,而實已加習一年之功課,似與部議無甚出入。所有胡振禔等三十八名自應量予給獎,俾免向隅等語。臣等查該大學預科畢業學生共一百零二人,除侯景飛等十六名獎給舉人外,余均令回堂補習,所有胡振禔等三十八名,臣部前因其未入預科補習,是以將獎案議駁。茲據該督聲明該生等雖未在預科補習,而或將分科年限延長一年,或在師範科加習一年,是此項學生與補習原案雖未盡合,而期限既屬相符,程度尚無不足,既據該督一再陳請,擬即援照本年二月議准該省大學堂師範班學生齊國梁等畢業成案,比照中學堂給獎,所有復經考試之胡振禔、詹榮錫、吳敏向、趙玉田、盧芳年、安尚敬、戴濤、馮熙敏、王鈞豪、黑樹銘、鈕翔青、周鎬川、王瓚、張壽祺、張振海、劉永嘉、徐岳生、趙瑛、陳延楷、鄺英傑、錢敬、張世祿、蘇企由、馮譽臻、孫亦謙、黃保傳、湯定國、王恭寬、郭鳳州、水崇龐、蕭家麟、程良模、陳奎章、王正輔、王國鎮、呂金藻、吳大業、梁朝玉等三十八名,其平均分數皆在八十分以上,擬均獎給拔貢生。該生等前已升入分科大學,將來大學畢業考驗合格者,應仍准其照大學堂獎章給予進士,以資鼓勵。所有議復直隸總督具奏北洋大學預科學生補習期滿仍請照章給獎緣由,謹恭摺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宣統二年五月初七日奉旨:依議。欽此。《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五月十一日第954號,摺奏類,第5頁
- 宣統三年八月三十日內閣抄奉上諭:本日引見北洋大學畢業生。考列最優等之胡振禔、李成章均著賞給進士出身,並授職翰林院編修;劉炳麟著賞給進士出身,並授職翰林院檢討;考列優等之張務滋、蘇企由均著賞給進士出身,改為翰林院庶吉士;考列中等之張壽祺著賞給進士出身,以主事分部儘先補用;考列下等之吳大業、錢俊均著賞給同進士出身,以知縣分省補用。其同日引見山西西學專齋畢業生,考列最優等之楊仁顯、考列優等之劉世勛、郭顯廙、潘連茹、王迎祉、楊朝相、王縉雲,考列中等之王藎臣、溫承讓、張宴林、炳國佐、許喜、柴謹膺、郭希汾、張箎、胡德豪均著賞給進士出身欽此 監國攝政王鈐章;奕劻假,那桐、徐世昌署名
- 《大清宣統政紀》宣統三年八月甲子,引見山西西學專齋畢業生。得旨:楊仁顯、劉世勛、郭顯廙、潘連茹、王迎祉、楊朝相、王縉雲、王藎臣、孫承讓、張宴林、趙國佐、許喆、柴薦膺、郭希汾、張箎、胡德豪均著賞給進士出身。
- 《政府公報》第109號
- 《政府公報》第114號
- 《政府公報》第811號
- 《政府公報》第816號
- 《政府公報》第422號
- 《政府公報》第861號
- 《政府公報》第861號
- 《政府公報》第869號
- 《政府公報》第869號
- 《政府公報》第941號
- 《政府公報》第1992號
- 《政府公報》第2873號
- 《政府公報》第2907號
- 《政府公報》第3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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