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绝于人民

自绝于人民是中国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对自杀者的政治定性,意指“与党和人民对抗而自取灭亡”,在当时自我了断的行为被认为是没有正面价值,而且是反社会的对抗行为,亦称作“自绝于党和人民”。

起源

20世纪50年代,该短语用于指责个体脱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其意为“自己割断、断绝与党和人民的联系”。该短语曾被大量用于1957年反右时期对右派的指责、喝斥中(《人民日报’49—97数据库》167条记载中(见于1957年)就有124条,占74.25%),文革时升级为强加在自杀者头上的罪名。

历史

文革自杀多见于初期(1966年-1969年),1966年占自杀总数的29.03%,1967年占16.13%,1968年占32.26%,1969年占9.68%,1970年以后占13%。一般源于突然而至的社会混乱,价值秩序的幻灭、颠倒,致使自杀者失去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失去了适应社会要求的能力,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无法忍受批斗等肉体摧残、人格侮辱的暴力施虐,看不到出路。因此他们往往选择以放弃一己生命的代价,试图来表达自己最后的抗议,并维护自己仅存的尊严。

相关比例

自杀者中,官员约占17.24%、学者31.03%、作家27.59%、艺术家17.24%,将军、运动员各3.45%。自杀方式一般采用自缢(41.67%)、投水(包括跳河、投井、投池)25%、跳楼(16.67%)、服安眠药(12.5%)、嗅煤气(4.17%)。[1]

观点

当时的革命人认为,历史必然永远指向进步,人的生命只能属于组织、国家和革命事业。放弃生命权这种消极自由的个人行为,则因为游离于组织之外,打断了正在行进的大批判步伐,用死亡玷污了革命的名誉,阻碍了革命的部署。因而这种个人行为在当事人生命结束后也会继续纳入社会、政治的范围,再次推上革命法庭进行审判。

也有观点认为,“自绝于人民”并不完全代表对自杀行为的定性,可能只是一个描述性的罪行认定。

參考文獻

引用

  1. 关于自杀的统计根据童志刚《文革期间名人自杀档案》(见《今日名流》1999年第三期)。因样本偏小,且名单具有明显的非随机性,其可信度尚待证实;但误差也许不会太大。

来源

书籍
  • 季羡林《牛棚杂忆》,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
文章
  • 吴伯箫《“同人刊物”》,《人民日报》1957.11.2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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