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又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通过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公约的保存国是美国[1]

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簽署日1944年12月7日
地點美国芝加哥
生效日1947年4月4日
保存處美国政府
語言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俄文(修正案尚未生效)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芝加哥公约

背景

为使国际民用航空得以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健康经济地经营;各缔约国以为此目的缔结该公约。[2]

内容

公约[2]对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航空器的国籍、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标准及其建议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公约还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规定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国机构组成。

参考文献

  1.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2.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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