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又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1944年通过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公约的保存国是美国。[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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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4年12月7日 |
地點 | 美国芝加哥 |
生效日 | 1947年4月4日 |
保存處 | 美国政府 |
語言 | 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俄文(修正案尚未生效)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芝加哥公约 |
背景
为使国际民用航空得以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健康经济地经营;各缔约国以为此目的缔结该公约。[2]
内容
公约[2]对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航空器的国籍、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标准及其建议措施等方面做了规定。
公约还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规定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国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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