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妃

芳妃18世纪-1801年),陳氏,亦作陳佳氏。揚州人民陳廷綸(一說陳延倫[1])之女。初為漢族民籍出身,後為鑲黃旗包衣第一參領第二管領下人[2]乾隆帝

生平

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3]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初封明常在。乾隆四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明常在晉為明貴人。乾隆四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出外,皇太后等位至海子起鑾,同行后妃有明常在;四月二十八日,明常在晉為明貴人

乾隆四十一年夏旬,隨乾隆帝巡幸熱河的順妃身體有恙,乾隆帝安排明貴人陪同順妃在避暑山莊療養。十月初二日,順妃、明貴人乘車啓程回京,順妃所坐之車「展放寬長」並「安人護視」。回京後,順妃、明貴人搬到儲秀宮居住。同年十月十三日,明貴人吩咐手下的太監王成到家裏看望哥哥。明貴人讓王成向乾隆帝奏聞此事,請求允許她派人去家裏看望哥哥,遭到乾隆帝的嚴厲拒絕。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乾隆帝讓太監常寧傳旨:「養心殿順妃住處給惇嬪,惇嬪住處給順妃。明常在住順妃次間。圓明園容妃住處給惇嬪住,惇嬪住處給容妃。順妃帶明常在住永壽宮。」

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明貴人生辰,代表陳氏已為明貴人

乾隆五十九年十月,相關部門擬定明貴人晉升為嬪的徽號,乾隆帝在“”三個字裡面選擇了芳字。十月二十二日,內閣奉上諭,貴人陳氏著封為芳嬪。十一月二十日起,芳嬪遷居永和宫[4]。 十二月二十九日,正式行冊封禮。

嘉慶三年四月十五日,太上皇乾隆帝詔晉其為芳妃,十月行晉封禮。

嘉慶六年八月十三日,芳妃逝世。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葬入裕陵妃園寢。

家族

芳妃家族在乾隆四十三年入旗[5][6],由兩淮鹽政與淮安關監督照管,「妄欲以國戚自居」[2]

  • 母: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二十八日,王成奉旨:「賞明貴人銀二百兩,因伊阿媽阿娘亡故」[7],可知其母在乾隆四十三年亡故。
  • 兄:陳浩,在揚關茶行代客辦理投報稅課,每歲辛工可得百餘金,守分安靜。從無滋事。乾隆帝稱:「想此人必係普福管理鹽政時,薦伊在揚關管事[8]」。
  • 兄:陳濟,披甲人。乾隆四十三年,陳濟來京請求差事,乾隆帝認為他不安分,若驅令回籍,不免招搖生事,便讓內務府大臣酌量將陳濟留京賞給差使,不許在外生事,並且考慮到他的家屬尚在揚州伊岳母處,便讓他的家屬一同留京居住[9]
  • 兄嫂:許氏,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中旬,陳濟留京居住工作後,伊齡阿雇船將許氏送進京,交由內務府總管福隆安處置[2]
  • 侄子:陳文柏,幼丁[2]

冊文

乾隆帝晉封明貴人為芳嬪冊文

冊文曰、朕惟教德容以率屬。表質椒庭。展功緒而分司。延休柘館。綸言錫慶。翟採增輝。諮爾貴人陳氏、早備內官。夙襄中壺。俯丹墀之雅度。淑慎其身。昭紫室之光儀。柔嘉維則。茲晉封爾為芳嬪。錫之冊命。爾其徽章用荷。計良月以承恩。懿範彌敦。瞻樞星而服職。欽哉。

乾隆帝晉封芳嬪為芳妃冊文:

冊文曰、朕惟內官選德。先綏履福之常。中壼服勤。尤念承恩之久。功既襄於褕釆。寵宜被以綸音。諮爾芳嬪陳氏、秉質柔嘉。持躬溫淑。早傳婉娩。椒庭之禮教維嫻。計厥歲年。蘭殿之職司無斁。茲晉封爾為芳妃。錫之冊印。爾其式膺茂典。副優渥之殊榮。彌表懿徽。昭敬恭於勿替。欽哉。

參考資料

  1. 唐邦治《清皇室四譜》,卷二
  2. 黃麗君. . 新史學. 2020, 31 (3): 71–127.
  3. 《清宮瓷器檔案》《乾隆五十七年六月一日立壽意磁器》
  4. 《乾隆至嘉慶年添減底檔》: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恭嬪娘娘居承乾宮,芳嬪娘娘住永和宮。每宮每日原有看宮黑炭三斤,煤十斤,俱於二十日止退。記此。
  5. 《內務府奏案》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總管內務府《呈為奉旨入旗清單》,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號:05-0448-047,
  6. 《內務府奏案》乾隆五十八年總管內務府《為鑲黃旗明常在之胞兄入旗清冊》,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號:05-0448-059
  7. 《內廷賞賜例》: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二十八日,王成奉旨 賞明貴人銀二百兩 因伊阿媽 阿娘亡故七月
  8. 《宮中檔奏摺‧ 乾隆朝》乾隆四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伊齡阿《奏為遵旨查明明貴人之兄陳濟來京其兄陳浩實不知情陳浩在揚 關任事安分從事從無滋事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檔案號:403035774
  9. 《宮中檔》:明貴人之兄陳濟來京,具呈懇求差,看來此人係不安分之人,若驅令回籍,不免招搖生事等語。令內務府大臣酌量將陳濟留京賞給差使安插,不許在外生事,並詢知其家屬現在揚州伊岳母處,伊既已留京,家屬不便仍居原籍。著交伊齡阿即行查明,遇便送京,交福隆安辦理。再據陳濟稱,尚有伊兄在揚關管事。今陳濟來京具呈,伊兄自必與聞,安知不藉此名色在彼多事,亦未可定。朕於宮眷等親屬管束極嚴,從不容其在外滋事。恐伊等不知謹飭,妄欲以國戚自居,則大不可。凡妃嬪之家尚不得稱為戚畹,即實係後族,朕亦不肯稍為假借,況若輩乎?著傳諭伊齡阿,如陳濟之兄在揚尚屬安靜,不妨仍令其在關管事,如有不安本分及藉端生事之處,即退其管關,交地方官嚴加管束,不得稍為姑容,致令在外生事。至四十五年朕巡幸江浙,不可令此等人沿途接駕,混行乞恩。又陸常在系蘇州籍貫,其有無親屬人等,亦詳悉查明,嚴加管柬.四十五年南巡時亦不可令其接駕乞恩。一併傳諭舒文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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