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

英屬北美法(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兩部英國法律,組成了加拿大的聯邦制度,並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共有兩部同名法令,分別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屬北美法後來在加拿大被尊為“1867年憲法法”。英属北美法在加拿大一直实行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

英屬北美法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但是大英帝國各自治領獲得完全自治權則要等到1931年,西敏法令的頒佈。

歷史

1867年法令是在幾次聯邦大會中確認下來的:

  1. 查洛頓:1864年9月
  2. 魁北克市:1864年10月
  3. 英國倫敦:1866年月~1867年3月

參加這三次大會的人叫“聯邦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法》把此法令也同樣的改名“憲法法”。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