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公約

华沙公约是一个1929年在华沙签署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的保存人是波兰外交部。[1][2]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簽署日1929年10月12日
地點波兰华沙
生效日1933年2月13日
保存處波兰外交部

内容

公约[3](第二章)规范了各种运输凭证的使用方法,包括:

  1. 客票;
  2. 行李票;
  3. 航空货运单。

公约(第三章)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包括

  1. 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过程中发生的旅客死亡、受伤;
  2. 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已登记的行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
  3. 在航空运输期间旅客、行李货物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

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于1955年在海牙签署,[4]对原公约做了修改。

议定书[5]重新定义了国际运输的概念,并修改了公约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诸多细节。

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关系

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签署的同名公约,该公约[6]第五十五条规定其优先于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五个国际航空运输规则。

参考文献

  1.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2.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3. (PDF).
  4.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5. (PDF).
  6.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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