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公約
华沙公约是一个1929年在华沙签署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的保存人是波兰外交部。[1][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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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9年10月12日 |
地點 | 波兰华沙 |
生效日 | 1933年2月13日 |
保存處 | 波兰外交部 |
内容
公约[3](第二章)规范了各种运输凭证的使用方法,包括:
- 客票;
- 行李票;
- 航空货运单。
公约(第三章)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包括
- 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过程中发生的旅客死亡、受伤;
- 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已登记的行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
- 在航空运输期间旅客、行李货物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
海牙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于1955年在海牙签署,[4]对原公约做了修改。
议定书[5]重新定义了国际运输的概念,并修改了公约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诸多细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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