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日本)

著作权法,是对日本著作权立法的总称。日本著作权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著作人权利和邻接权。基本上来说,日本的著作权立法和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很相似,但是也存在细微的差别。

著作權法

日本法律
編號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
種類知識產權法
效力現行法
內容著作權的內容、發生、效力
相關知識產權基本法伯爾尼公約
鏈接法務省條文頁面

著作权人权利

著作权之客体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定义,著作物是指“用创作来表现思想或情感并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音乐领域的原作”。而著作人则是指创作著作物的人。

人格权利

日本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修改

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簽署伯爾尼公約;同年3月4日,日本政府首次頒布《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日本現行的《著作權法》是1970年(昭和45年)5月6日頒布的《著作權法》(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已全面修正舊版《著作權法》。

2018年12月30日,随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1)生效,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告生效[1]。此次修改包括:保护期限从原则上的“作者死后50年”延至“死后70年”,将部分侵害著作权罪定为公诉范围,侵权额度计算细则增设对著作权集体组织适用授权费的规定,不当规避访问控制仿照不当规避复制控制列入制裁,有权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索取报酬[1][2][3]

参考资料

  1. 冈本健太郎. . nippon. 2019-08-01.
  2. . 钝角网. 2019-01-06 [2020-12-24].
  3. 《法律适用》2016 蔡玫. . 中国法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2020-12-2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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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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