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關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國內公法之總稱。行政法的定義係由日本學者提出,在中文法律領域中廣受引用。行政法涉及到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所適用之各項法律,在各法律部門中相較於民法刑法、甚至於憲法,行政法的發展是較晚進的一門學科。雖然行政法並無具體的法典,但是德國法學家奥托 · 迈耶曾說「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Verfassungsrecht vergeht, Verwaltungsrecht besteht),表達對行政法的重視與肯定。然而上述並非對憲法之不重視,而是當下時代與該教授所專長領域所留下的金句,然而實質上伊亦是認為憲法有其必要性。

發展歷史

普通法制度之下,行政法的發展不若大陸法系明顯。而通行於歐洲大陸,也就是受羅馬法直接影響之法制之中,又以法國德國兩大不同體系發展的最為完整。

法國是行政法之母國。亦即近代意義的行政法在學說上向來被認為係1789年法國大革命體制之下所設置之參事院,在其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漸次依判例而形成。
德國的行政法係在1870年普法戰爭、德國統一後,獲得較為明顯之進展。Otto Mayer著作《德意志行政法論》,係直接影響德國行政法學之發展[註 1]。時至今日,若干行政法上之重要概念如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e)等,都還可以見得Otto Mayer學說的原貌。

依研究範圍區分

行政法就其研究範圍區分總論和各論。 總論的研究範圍多半是通則性普遍性的法律或法理,就行政權的不同表現上所做的分類,通常包括: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行政組織、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救濟……等幾大部分。各論的研究範圍則在總則的基礎之上,依照行政事務領域之不同而有主題討論上的區別,如:警察法、財稅法、交通法、環境法、教育法、文化法……等。

依法規範內容性質區分

  1. 行政組織法 主要規範行政組織的結構、成員的權利義務、資源的使用,像是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編制與任務權限、公營造物或公物的利用或使用規範,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但是作為組織法上的權限規範並不能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常見的法律像是行政法人法、行政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行政作用法 主要規範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目的程序方法,以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法律依據。影響人民的重大權利義務時必須高度明確規範要件和效果。常見的有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
  3. 行政救濟法 規範行政法上權利救濟程序,以及公權力行使造成人民合法損失或違法損害時,規定補償或賠償等國家責任的法律。例如: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事實上,法律的制定除了總則性的法律規範外,大部分的成文法律多半兼有多種性質的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兼有作用法的處罰規定和救濟規定,而行政執行法則有行政執行署的組織規定和行政執行方法的作用規定

注释

  1. 《德意志行政法論》是仿照當時相對較為進步之法國裁判學說理論所撰著而成。

延伸閱讀

  • Davis, Kenneth Culp. . St. Paul, MN: West Publishing. 1975.

參見

外部連結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行政法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