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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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修正次數 | 6 |
最新修正 | 2015年12月30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法務部 |
目 | 法律事務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行政程序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2]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與陳情處理等。[3]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4][5]。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6][7]
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註釋
參考文獻
- 陳新民著《行政法》(第二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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