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中華民國法律之一,公佈於1999年2月3日,2001年1月1日施行[1],全文共計一百七十五條,是台灣第一部通則性的行政法典

行政程序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狀態: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修正次數6
最新修正2015年12月30日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法律事務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行政程序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93年6月11日、1994年3月17日、1995年3月24日、1996年12月7日分別由陳婉真等24人、吳東昇等20人、法務部謝啟大等31人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
  • 法制內政司法委員會於1998年5月7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99年1月15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99年1月15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1999年2月3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是一個法學名詞,「行政程序法」是一部具有抽象原則性的「行政基本法」。本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2]

本法所稱的「行政程序」,依第二條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處理等。[3]

除上述外,本法尚有行政程序上聽證程序規定[4][5]。所規範行政程序種類之多、範圍之龐雜,是本法在比較立法例的一大特色。[6][7]

此外,除程序性規範外,本法更包括若干實體性規範,諸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一般法律原則均在此法中加以明訂,更彰顯本法不僅是一部「程序法」,而更是「通則性法律」的特色。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