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歷史
組成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皆為無給職,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同黨籍委員不可超過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互相選出一名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委員出現空缺,由行政院補提人選,交由總統任命。
工作項目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達到離提案最近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權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十日內須完成審核,將不合規定者駁回。符合規定者,在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提案內容。確定後通知提案領銜人在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應開始徵求連署。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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