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簡稱環境督察總隊)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立的環境保護稽查隊,下設北、中、南三區督察大隊[1],負責督導地方政府環保事項執行、垃圾處理設施(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與水污染相關業務、資源回收再利用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督察違反環保法規事件之稽查等現場工作。總隊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497號3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至善樓)。
沿革
- 1947年臺灣省政府成立,下設「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負責公害防治及環境衛生之改善暨輔導。
- 1955年,增設「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
- 1974年,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成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
- 1983年8月9日,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水污染防治所與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合併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環境保護局」。
- 1988年1月15日,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 1988年至1991年間,各縣市政府逐步設立「環境保護局」,做為地方環境保護事務的主管機關。
- 1999年7月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改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
- 2002年3月,改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
- 未來,行政院環保署最初規劃環督總隊整併各部會有關下水道(如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2])、土壤與環境工程相關業務而改組,最新草案暫定名為「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
組織
- 人員編制
- 總隊長
- 副總隊長(2人)
- 各區大隊長(3人)
- 副大隊長(3人)
- 所屬機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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