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泰
參考資料
- 《明史》(卷140):“又為同官夏長文草疏,劾都御史袁泰。泰深銜之。”
- 《明太祖实录》(卷220):“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庚戌朔 都察院右都御史袁泰卒。泰,蒲州万泉人,洪武四年举进士,为酃县丞,改罗山县。十八年正月,升都察院试右佥都御史。十九年十一月,转左佥都御史。二十三年闰四月,迁左副都御史。二十四年十二月,拜右都御史。为人材辨明于法律,有能名,然颇深刻。为副都御史时,尝鞫经历王爵受赇更罪人姓名,鍜成其狱。爵已诬服,爵属吏薛希胜当连坐,诣大理寺辨诉,乃改谳于河南道,考验爵等实无私弊,泰欲掩己罪,又嗾河南道复寘之法。事闻,上命廷臣会鞫之事,果冤于是。御史夏长文等劾泰苛刻面欺并其家违法数事,罪当死。 上责泰曰:国家治天下者法,而持法平者御史也。今若此欲人无冤得乎?泰免冠叩头泣谢。上以其老宥之。至是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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