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弃沉船法

被弃沉船法》()是1988年通过的一项美国法律,旨在通过将沉船遗骸所有权转移给其所在水域的国家,来保护历史沉船不被寻宝者打捞[1]

被弃沉船法
全称An Act to establish the title of States in certain abandoned shipwreck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缩写
(通俗)
ASA
俗称1987年被弃沉船法
制定者第100届美国国会
生效1988年4月28日
参考文献
公法100-298
法律汇编102 Stat. 432
法案编纂
法卷修订43 U.S.C.: Public Lands
法典创建43 U.S.C. ch. 39 § 2101
立法歷程
  • 参议院提案:S. 858比尔·布拉德利 (D-NJ), 1987年3月26日
  • 委员会审核:参议院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众议院内陆和岛屿事务委员会、众议院商船和渔业委员会
  • 参议院通过:1987年12月19日(通过语音投票)
  • 众议院通过:1988年3月29日(263-139)(经修订)
  • 众议院同意通过众议院修正案:1988年4月13日(340-64, in lieu of H.Res. 421
  • 总统签署生效:罗纳德·里根,1988年4月28日

背景

《被弃沉船法》(Pub. L. 100-298; 43 U.S.C. §§ 2101–2106),也被称为《1987年被弃沉船法》。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寻宝者在五大湖和其他水域,打捞了3000多艘历史沉船,造成了严重而不可挽回破坏。如“阿托查”号(Nuestra Señora de Atocha),一艘弗罗里达海岸附近的具有重大历史和文化意义的沉船,由于佛罗里达州缺乏适当的法律而无法阻止打捞。这一背景促使了联邦政府开始处理这一问题。 [2]1988年4月29日,里根总统签署了这项法案(Abandoned Shipwrecks Act of 1987, Pub. L. 100-298, 102 Stat. 432)。

内容

该法律共分为6条,包括调查发现、定义、进入权、指导方针的准备、所有权和与其他法的关系。[3]

指导方针于1990年发布在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网站上。[4]

例外

法律不适用于军事残骸,这些残骸由他们所制造的国家所拥有。也不适用于原住民土地上的残骸。

争议

由于措辞含糊不清,这一法律受到了抨击[5]。各混州声称所有埋在其水域的沉船都已被遗弃,因此在其管辖之下。而有些人认为,只有10%最具历史意义的沉船属于州。这就导致了许多沉船所有权和打捞权的案件。打捞人认为,各州需要向公众证明哪些残骸是具有历史性的,并受到该法的保护;而各州认为打捞人如果要打捞任何部件、沉积物、文物等,需要提供沉船的所有权证明。[2]

参考资料

  1. 周赟主编. .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5.04: 82. ISBN 978-7-5615-5419-7.
  2. . www.baillod.com.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5).
  3. . 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 [2018-01-06].
  4. . www.nps.gov. [2018-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7).
  5. 《文物保护法研究专辑》编辑部著. .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4.12: 181. ISBN 978-7-5010-4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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