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

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于中国山西省襄汾县,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的一座尾矿库于2008年9月8日发生溃坝事故,倾泄出来的共26.8万立方米的带矿渣的泥水波及下游500米处的矿区办公室、集贸市场与民宅等,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1]。据官方统计,最终死亡277人,失踪4人,受伤33人,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2]。事件導致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在9月14日引咎辭職。

各方反应

2008年9月11日,加拿大自由党领袖斯特凡·迪翁向受灾群众表示慰问[3]

事后追责

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其实是王国正任期内留下的。2008年9月14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因中央对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进行了人事调动,认为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张建民均有责任。其中任命王君为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同时接管省内安全工作和省内领导工作;同意接受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的请求,免去张建民山西省副省长职务。[4]

2010年9月30日,山西太原、临汾等地法院宣判结果:

  • 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万元及没收财产3000万元;
  •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山西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 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山西省吉县原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原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其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

参考文献

  1. . 新华网. 2008-09-11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13).
  2. . 新华网. 2009-06-27 [2013-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3. . Liberal.ca. [2008-09-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12).
  4. . 明报新闻网. 2008-09-15 [2008-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17).
  5. . 新浪网. 2010-10-01 [2020-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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