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曲作家

詞曲作家(英語:Songwriter)是指同時創作一首歌的詞曲的人。制作流行歌曲的工作通常會分攤給許多人。流行文化歌曲可以是由音樂出版社直接聘任專屬的詞曲作家寫作[1]

有些詞曲作家自行擔當音樂出版社的角色,另一些則與音樂出版社合作。現在的詞曲作家不再需要唱片公司的支援,隨着科技的進步,任何人都可以在家裡錄制歌曲。

除了傳統的學師方式學習寫作歌曲,一些大學和學院也提供相關的課程。對於從事創作歌曲的工作,現代音樂科技的知識,寫作歌曲的基本原理及商業技巧都是必要的條件。多家音樂學院有提供寫作歌曲的文憑及學位課程[2]

寫作歌曲及出版的版稅是詞曲作家的重要收入來源,特別是當他們所寫的歌曲成為暢銷唱片[3]。根據美國的法律,1934年以後所寫的歌曲只有作者可以拷貝,合法許可權可供購買、出售及轉讓,受國際著作權法的保護。

專業的詞曲作家可以是受僱或與藝人合作寫作歌詞或音樂,或者把他們的歌曲賣給A&R、出版社、經紀人及經理。

專屬作家

與一家出版社簽訂獨家協議的詞曲作家被稱為專屬作家。成為專屬作家意味著在合約期內,作家的歌曲由所屬的出版社發佈,不得在其他地方發佈[4]

納什維爾有很多專屬作家都在辦公室裡按着朝九晚五的規律上班,按時領薪。他們的薪金實際上是按月預先領取將來的收入,讓他們可以維持生計[參 1]。出版社在指定的合約期內擁有歌曲的版權,作家在合約屆滿後可以重新取得這些歌曲的版權。詞曲作家戴夫·伯格在接受《流行歌曲地帶》訪問時讚許這種模式帶來的好處:「我有足夠的資金維持生計,可以全程專注於創作。」[參 2]

與合約制的詞曲作家不同,有些詞曲作家是出版社的僱員。根據僱傭作品協議,在協議期內創作的歌曲完全屬於出版社所有。由於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版權收回條款不適用於「僱傭作品」,因此對於僱傭期內創作的歌曲所衍生的版權不能在35至40年後由作家取回[5]

專屬作家在行內普遍存在,但並非到處都像納什維爾那樣偏重辦公室的工作環境。主流的出版社都以合約形式聘用詞曲作家,以合約形式受聘於出版社可以是詞曲作家職業生涯的第一步,有些詞曲作家在取得一定的成就後開始尋求更大的自主權,不再為出版社工作[參 2]阿倫·埃斯胡伊吉斯形容他與環球音樂集團的專屬作家是他的起步點,在取得成功後成立自己的出版公司,使他可以「盡可能賺取更多的出版收入,並且可以自由發展」[參 3]

創作歌手

詞曲作家往往都是音樂家。除了向其他藝人銷售他們的歌曲及音樂理念,創作歌手又會寫作歌曲及演唱自己寫作的歌曲。他們可以創作、演唱及銷售他們的音樂作品,有些創作歌手也會擔任歌曲的製作人

參見

註腳

參考資料

  1. Monica, Riedel . . HitQuarters. 22 June 2009 [8 Jul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12) (英语).
  2. Monica, Rydell . . HitQuarters. 4 January 2010 [8 Jul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15) (英语).
  3. Kimbel, Bouwman . . HitQuarters. 6 September 2010 [8 Jul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9) (英语).

參考文獻

  • (英文)Pres, Josquin Des; Landsman, Mark, , Skyhorse Publishing Inc., 2004, ISBN 1581153821
  • (英文)Woodworth, Rosemary, , Rhinegold Pub., 2006
  • (英文)Austin, Dave; Peterik, Jim; Austin, Cathy Lynn, 2, John Wiley & Sons, 2010, ISBN 047089041X
  • (英文)Biederman, Roseann, , Writer's Digest Books, 2012, ISBN 1599636352
  • (英文)Yu, Peter K., ,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7, ISBN 02759888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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