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法語:)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政治學名著,歷時14年完成。該作品最早的中文版本譯作《萬法精理[1],于1902年由日本人何禮之[2]和中國人张相文程炳熙根據日譯本翻譯而來[3]。1909年,嚴復將其譯為《法意》。

論法的精神
The Spirit of Law
《論法的精神》第一版第一卷(1748年)
作者孟德斯鳩
类型非小说
语言法語
作品主题法律法學
发行情况
出版日期1748年
出版地法國

在書中,孟德斯鳩採取與意識主義自然主義截然不同的方法來分析政治行为[4],並致力于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政治習俗,從而提出了一種創新的理論:法律不是戒律的表現方式[5],而是對不同因素的觀察和調整;這些因素分为文明(傳统、宗教等)和自然(氣候、地理等)兩類。

出版經歷

  • 1748年10月末和12月初,為了逃避當時的審查制度,《法意》由克勞汀·蓋因·德·唐森資助在日內瓦以匿名的方式出版。唐森也購買了很多本送給其親友。
  • 1749年,在唐森、克洛德·格罗斯·德博兹(Claude Gros de Boze)和皮埃尔·米歇尔·胡阿特(Pierre-Michel Huart)的幫助下,孟德斯鳩推出了勘誤版[6]。首發日的當天,市場出現了很多充滿謬誤的盜版,反證了這本書的受歡迎程度。
  • 1750年,《法意》的出版令孟德斯鳩遭到了保守主義者[7]和教會人士的猛烈抨擊。他的氣候影響政治的理論也被認為具有否定論的傾向。一些百科全書學者批評孟德斯鳩的保守主義傾向:孟德斯鳩支持精英政治。不過另一部分百科全書學者則為之擊節叫好,唐森的私生子让·勒朗·达朗贝尔特意寫了一首頌詞來讚揚孟德斯鳩。為了回擊這些批評,孟德斯鳩推出了《為論法的精神辯護》一書。
  • 1909年,嚴復將此書譯為中文,題名為《法意》,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嚴復致力翻譯時,加入300多條按語。卷首還介紹孟德斯鳩的生平事蹟。嚴復更表示「拿破崙於兵間攜書八種自隨,而《法意》為之一。後其國更張法典,勒成專編,近世法家,仰為絕作,而《法意》則其星宿海也。」

內容簡介

本書可以分為四部份。

第一部份:第1至13章
孟德斯鳩首先提出法的一般含義(第1章),跟著討論3種政制(共和、君主和專制)的性質(第2章)和原則(第3章),與這3種政制原則相應的教育法律(第4章)、立法目標(第5章)、法院和懲罰制度(第6章)、反奢侈法和婦女法(第7章),以及原則的腐化(第8章)。之後討論在這3種政制下的一些課題,即國家之間的防禦(第9章)和攻擊(第10章)、政治自由(第11至12章)和賦稅(第13章)。

第二部份:第14至18章
氣候對人類的影響(第14章)以及與各種奴隸制度的關係,包括民事奴隸(第15章)、家庭奴隸(第16章)和政治奴隸(第17章),最後討論法律與土壤和地理的關係(第18章)。

第三部份:第19至26章
法律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係,包括一般精神、風俗和習慣(第19章)、貿易(第20至21章)、貨幣(第22章)、人口(第23章)和宗教(第24至25章),最後是關於法律與規定事物的秩序(第26章)。

第四部份:第27至31章
主要涉及歷史方面,包括羅馬繼承法的起源和變革(第27章)、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第28章),以及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第30至31章)。第29章較為特別,是關於如何制定法律的指南。

序言
孟德斯鳩作出以下大膽的宣言:
「這本書耗費了我二十多年的心血,… 我建立了一些原則(principles),我發現個別的情況是由這些原則自然地引申出來的,各個國家的歷史也都只是它們的結果。… 我的原則是從事物的性質(nature)而不是從我的成見推演出來的。」
他希望本書能啟迪世人:
「啟迪世人並非是無足輕重的事。… 如果我能成功地提出新的理由,使每一個人都愛他的君王、國家和法律,並使他在各自的國家和政府,更能感覺到自己所享有的幸福,那麼我應當是最快樂的人了;如果我能成功地說服那些發號施令的人,增加他們的知識,知道應該發布什麼的命令,並使那些服從命令的人,在服從中找到新的樂趣,那麼我應當是最快樂的人了;如果我能在人類糾正自己的成見中作出貢獻,那麼我應當是最快樂的人了。」

第1章 一般的法
孟德斯鳩承繼理性主義的觀念,強調一般的法的理性和規律性:
「廣義地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的必然關係。因此,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質世界有物質世界的法;處於人類之上的「靈智者」有自己的法;獸有獸的法;人類有人類的法。… 智慧的世界(指人類)雖然有自己的規律,而它們的性質是永恒不變的,但是與物理的世界不同的是,智慧的世界並非完全地遵守它們。這是因為一方面個別智慧的存在物受本性的制約,會犯錯誤;而另一方面,他們的本性要求他們是自由自主者。… 像他這樣的存在物,隨時都有可能忘記自己的創造者,透過宗教的規律,上帝讓他記住自己的責任;像他這樣的存在物;隨時都有可能忘記自己,透過道德的規律,哲學家們防止了他這樣做。他生來就是要在社會裡生存的,但是他卻可能忘記社會中的其他人,透過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立法者迫使他履行自己的責任。」

孟德斯鳩的自然法(laws of nature)觀念與傳統不同,反而像霍布斯(Hobbes)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不是應然性,而是實然性的: 「之所以稱其為自然法,其原因在於它們僅僅以我們生命的本質為淵源。如果打算透徹地瞭解自然法,就應當對社會建立之前的人類加以考察,人類在那樣一種狀態下所遵守的規律便是自然法。」 他提出四個自然法: 1) 和平:人的第一感覺便是自己的軟弱,所以他們沒有互相攻擊的念頭。 2) 尋求滋養。 3) 對同類親近之情和異性的吸引力。 4) 過社會生活的欲望。

「一旦有了社會,人類那種軟弱的感覺便消失得無影無蹤,他們之間的平等關係被打破,隨之而來的便是戰爭的狀態。… 敵對狀態要求建立人與人之間的法律。… 每一個國家的法律,應當適應它們所施與的人民;… 它們應當與政權的性質及原則有關係;…. 它們應當和國家的氣候有關係,和土地的肥瘠、形態及面積有關係,和人民的主要職業如農業、漁獵、畜牧業有關係,和政治制度所能容許的自由程度有關係,和居民的宗教信仰、性格傾向、財富、人口、貿易、風俗和習慣有關係。… 我將研究這些關係,因為所有這些構成我所說的法的精神」。

第2章 直接從政制的性質引申出來的法律
政制的性質是指它的形式,孟德斯鳩把它分為以下三大類:
1) 共和政制(republic):由人民全體或其中的少部份擁有最高的權力,前者稱為民主政制(democracy),後者稱為貴族政制(aristocracy)。根本的法律是選舉權和選舉的方式。
2) 君主政制(monarchy):「由單獨一人依據基本法規治理國家。… 僅僅有基本法律是不夠的,必須還有施行權力的中間途徑。… 最自然的中間的、附屬的權力是貴族所有的。… 只有中間的權力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法律的守護者,並只能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擔任。」
3) 專制政制(despotic government):「由單獨一人按照他的旨意和任意治理國家。… 專制國家是沒有法律守護者,也沒有任何基本法律。所以,在這些國家裡,宗教便成為守護者,它的力量是相當大的,而且有永久性。在專制國中,如果沒有宗教,那麼習慣(而不是法律)便成為受尊重的對象。…. 設置一個宰相是這種政制的一條基本法律。」

第3章 三種政制的原則
政制的原則是使該政制得以正常運作的不可或缺的人民的熱忱和行為。民主政制的原則是品德(virtue),意思是尊重法律和愛國。對於貴族來說,抑制他人很容易做到,但是抑制自己卻不容易。因此,貴族政治的首要原則是節制(moderation)。君主政制的原則是榮譽(honour),當每個人都為自己的榮譽而奔走的時候,實際上也是在朝向公共的利益邁進。專制政制的原則是恐懼(fear),目的是壓制人民一切反對的勇氣。

第4章 教育的法律應該與政制的原則相適應
目的是要灌輸給人民所屬政制的原則。

第5章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應與政制的原則相適應
這樣能加強政府的動力;反過來,政制的原則也能獲得新的力量。

第6-7章 不同政制原則的結果
這兩章討論不同政制的原則導致不同的法院制度和懲罰制度(第6章)、反奢侈法和婦女法(第7章)。

第8章 三種政制原則的腐化
「政制的腐化通常是由原則的腐化開始的。… 民主政治原則的腐化,不僅是由於人們喪失了平等的精神,也可以是由於他們陷於極端平等的精神。… 不平等的精神使一個民主國家走向貴族政治或君主政制,極端平等的精神則導致專制主義。… 如果貴族們的權力變得專橫,貴族政治就腐化了。… 當權力不斷增加,安全便逐漸減少,直到暴君出現的時候,無限的權力和極端的危險都集中於暴君一人的身上。… 當君主逐漸地剝奪團體或城市的特權的時候,君主政制就腐敗了。… 將導向一人的專制。… 專制政制的原則本身是會腐化的,因為專制主義的性質就是腐化的。別的政制之所以滅亡是因為某些特殊的偶然變故,破壞了它們的原則;專制政體的滅亡則是由於自己內在的缺點。」

第9章 法律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孟德斯鳩在本章和下一章討論國際法。

第10章 法律與攻擊力量的關係

第11章 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制的關係
「政治自由只在寬和(意思是有法治)的政府裡存在,不過即使在那裡它並不是經常被找到,它只在權力不被濫用的時候才存在。但是經驗常常顯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 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政府,不強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許可的事。」

除此之外,孟德斯鳩還提出三權分立以保障自由:
「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力;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 依據第一種權力,國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正或廢除已制定的法律。依據第二種權力,他們講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依據第三種權力,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爭。我們稱後者為司法權,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心境的平安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也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的力量。
如果同一人或機構,不論是貴族或平民,行使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並不是互不干涉,而是要互相制衡:
「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稅收的權力,而不只限於表示同意的話,自由就不再存在了,因為這樣的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的權力了。如果立法權不是逐年議定國家的稅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決定,立法權便將有喪失自由的危險。… 如果行政權沒有制止立法機關越權行為的權利,立法機關將要變成專制,因為它會把它所能想像到的一切權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餘二權毀滅。… 行政者之不可侵犯,對國家防止立法機關趨於專制是很必要的, 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審訊,自由就完了。… 行政者應通過它的反對權來參與立法,否則它便將失去它的特權。… 這就是英格蘭的基本政制,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它們通過相互的反對權彼此制衡,二者全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又受立法權的約束。」
在本章的其餘部份,孟德斯鳩詳細地說明古代的君主國和羅馬共和國的三權劃分的情況。

第12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公民的關係
「在自由和政制的關係上,建立自由的僅僅是法律,甚至僅僅是基本的法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關係上,風俗、規矩和慣例,都能夠產生自由,而且某些國內法也可能有利於自由。」
關於保障自由的國內法,孟德斯鳩提出以下的要點:
1) 刑法的刑罰不應依據立法者的武斷,而是依據事物的性質制定出來的。
2) 對邪術和異端的控訴,要非常慎重。這兩種犯罪的控告可以極端地危害自由,因為這種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個公民的行為,而多半是以人們對這個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據。
3) 叛逆罪的含義要清楚明確。
4) 法律只應懲罰外表的行為,而不是內心的思想。
5) 語言可以作出許多不同的解釋,不慎和惡意二者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區別,而二者所用的詞句則區別極小。因此,法律幾乎不可能因言語而處人以死刑,除非明文規定哪些言語應處此刑罰。
6) 如果文字不是為叛逆的目的而寫的話,則不能作為犯叛逆罪的理由。
7)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應揭發陰謀,違者處死,就是沒有參與陰謀亦如此。這項法律應該僅僅在最重的叛逆罪才可以採用。
8) 父親獲罪不應連累兒女妻室。

第13章 賦稅和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係
孟德斯鳩討論不同政制下的各種賦稅,而賦稅與自由的關係是:
「國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以徵較重的賦稅;國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須要寬減賦稅。… 這是從性質引伸出來的規律,是永恆不變的。… 在政治寬和的國家,有一種東西去補償人民所負擔的重稅,那就是自由;在專制的國家,有一種和自由有對等價值的東西,那就是輕微的徵稅。」

第14章 法律與氣候的性質的關係
孟德斯鳩認為不同的氣候對人的身體、精神、情緒、性格和風俗有極端不同的影響,因而法律也有很大的不同。立法者應當設法抵消氣候的不良影響。

第15章 民事奴隸制的法律與氣候的性質的關係

第16章 家庭奴隸制的法律與氣候的性質的關係

第17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的性質的關係

第18章 法律與土壤的性質的關係
孟德斯鳩認為土地肥沃的國家常常是平原,難以抵禦強敵入侵,而且人民較富有,他們寧願失去自由而保存財富,因此這些國家多是君主政制。相反,土壤貧瘠或多山地區的國家常常是共和政制,因為自由是值得他們保衛的唯一的幸福。
孟德斯鳩在本章的其餘部份討論地理和經濟活動對古代不同民族的影響。

第19章 法律與構成一個民族的一般精神、風俗和習慣的原則的關係
本章是孟德斯鳩給立法者的一些指引。他首先提出人民接受自由的先決條件:
「對於那些從未習慣於享受自由的人,自由本身也似乎是不能容忍的;就像對於那些居住在沼澤地帶的人,新鮮的空氣有時候是不愉快的東西一樣。」

他繼而指出立法者要遵從國家的一般精神(general spirit):
「人類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結果就在這裡形成了國家的一般精神。在每一個國家裡,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種起了較大的力量,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在相同的程度上被削弱。大自然和氣候機乎是野蠻人的唯一主宰;中國人受習慣的支配;在日本受法律的壓制;從前,風俗是斯巴達(Sparta)的所有影響;施政的準則和古代的風俗,在羅馬曾佔優勢。… 立法者的職責是在不違反政制的原則下,遵從國家的精神,因為當我們自由地並順從天性行動的時候,我們就能把事情做得最好。」

對於處理風俗和習慣,孟德斯鳩提出以下的忠告:
1) 人民越多交際,越容易改變他們的習慣。
2) 人民追求榮譽(vanity)對政府有益處,而驕傲(pride)則有害處。
3) 民族的性格是美德與惡習的混合,混合得當便產生巨大的好處,混合不當則產生巨大的壞處。
4) 有些道德上的壞事並不是政治上的壞事,所以不需要立法規管。
5) 專制國家的風俗和禮儀,決不應該加以改變,因為它們來自一般精神,而破壞後者是很危險的。
6) 不應當用法律去改變風俗和習慣,提倡別人的風俗和習慣去引導人民去改變自己就要好些。
7) 不應把法律和風俗混淆,前者規定公民的行為,後者規定個人的行為。

第20章 從貿易的本質和特點論法律對貿易的關係
孟德斯鳩首先指出貿易的好處:
「貿易能夠治療最破壞性的偏見。哪裡有善良的風俗,哪裡就有貿易;哪裡有貿易,哪裡就有善良的風俗。這幾乎是一條普遍的規律。… 貿易使每個地方都能夠認識各國的風俗,從而進行比較,並由這種比較而得到巨大的好處。… 貿易的自然結果就是和平,兩個國家之間有了貿易,就彼此互相依存。」
然而,貿易也有壞處:
「雖然貿易的精神把不同的國家連結起來,它並不以相同的方式連結個人。我們看到,在貿易精神旺盛的國家,一切人道的行為、一切道德的美德全都成為交易。… 貿易的精神在人們的思想中產生一種完全公平的觀念,它一方面和搶劫的觀念相反,另一方面也同某些道德觀念不相容,即一個人不必總是斤斤計較自己的利益,為了別人的益處大可忽略自己的利益。」
孟德斯鳩在本章的其餘部份討論不同政制的貿易方法和法律。

第21章 從世界貿易的變革論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第22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23章 法律和人口的關係
本章是關於增加和減少人口的方法和法律。

第24章 從宗教慣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國國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關係
孟德斯鳩提出以下的要點:
1) 宗教和法律都是使人成為良好公民,如果其中有一方背離了這個目標,另一方就更應堅持。例如宗教的約束越少,法律的約束就應越多;法律可以糾正宗教的錯誤,宗教也可以抵銷法律的弊端。
2) 宗教可以約束那些不畏懼法律的專制君王。
3) 法律是行動的指導,所以應該是戒律而不是勸說;宗教是內心的指導,所以是勸說多而戒律少。
4) 宗教教義必須配合社會的原則,才能產生美好的效果。

第25章 法律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及對外政策的關係
孟德斯鳩首先討論宗教的一些課題,包括信奉宗教的動機、神殿、神職人員、奢侈和宗教的首長。然後討論宗教包容(toleration):
「如果立法者認為他有責任容許很多宗教的存在,那麼就必須立法確保這些宗教彼此包容,一切受到迫害的宗教必將成為迫害異教的宗教。… 如果一個國家對本國巳經建立的宗教感到滿意的括,就不要容許其他宗教進來設教;如果它已經在國內設教的話,就應該包容它。」

孟德斯鳩認為統治者不應強行快速地變更國內佔有支配地位的宗教:
「因為一個國家不可能在瞬息之間把宗教、風俗、習慣改變。… 一個更有成功把握的方法,是通過恩惠,通過生活上的便利,通過獲致好運的希望;不是通過提醒,而是要使人忘卻;不是通過激發,而是要使人冷漠。… 變更宗教的一般規律是:誘導遠比刑罰有力。」

第26章 法律與它所規定的事物秩序的關係
討論不同法規(神為法、人為法、自然法、民法、政治法、宗教法和國際法)的關係和秩序。

第27章 羅馬繼承法的起源和變革

第28章 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

第29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30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的建立

第31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對他們的君主國的革命的關係

憲政理論

孟德斯鳩將政治體系分為三類:共和制、君主制以及專制。共和制會隨著不同國家、習俗而有所改變,對於平民較為開放的便為民主共和,而較為採取菁英取向的便是貴族共和。而君主制與專制的不同取決於有無「制衡力量」,即貴族、教士等等。如果有的話便是君主制度;若沒有的話便是專制。

孟德斯鳩認為在這些政治體制背後有一套「原則」存在。這套「原則」會驅動人民來支持該政權並為其效力。以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則變為「崇尚德性」--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之上。對君主制而言,動力則是「熱愛榮譽」,對於更高位階、特權的渴望。最後,對於專制政體而言,原則便是「對統治者的恐懼」。一個政治體系如果缺乏支撐的原則,孟德斯鳩認為它便無法長久存在。舉例來說,英國在內戰之後(1642–1651)無法維持共和國的存在,便是因為這個社會缺乏對於德性的崇尚。

評價

一部分人認為《法意》一書推崇開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鳩提醒君主和貴族們,假如他們不願意分享一個或一部分人權力的話,專制制度將會帶來風險。也有一些人認為《法意》是法國1791憲法三權分立原則和美國憲法權力制衡原則的思想源泉。

部分當代的評論家則反對將孟德斯鳩視為分權學說和政治自由主義的理論學家。

Charles Eisenmann 和Louis Althusser分别在1933年和1959年提出類似看法。他們認為孟德斯鳩當初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說服貴族們,如果失去了君主,那就會有一場暴動,另一方面則試圖說服君主們,如没有了貴族的支持,他們就會失敗。從這個角度看,孟德斯鳩所宣揚的“適度”只不過是由貴族們來分享部分權力罷了。

Jean Goldzink 在2011年發表的《孟德斯鳩的孤獨:找不到自由主義的代表作》(Dans La solitude de Montesquieu: le chef-d’œuvre introuvable du libéralisme)一書中提出孟德斯鳩不属于洛克所代表的自然法學家流派。他認為孟德斯鳩反對存在超越特别法的個體權利,其政治學說是建立在形勢和環境的多樣性基礎上的,與自然法學派主張的普世主義完全相反。

纪念

波爾多有一條中心大街被命名為“法的思想”,附近的另外一條街則被命名為“孟德斯鳩大街”。1982年的200法郎背面印有孟德斯鳩的頭像和一個手持標有法的精神字樣徽章的寓言人物。

引用和注释

  1. . 華東政法學院. 1994.
  2. .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3. . 1985.
  4. 洛克和盧梭不同
  5. 托馬斯·霍布斯讓·雅克·盧梭的觀點
  6. Jean Sareil, Les Tencins, Droz, Genève, 1969, p. 396.
  7. 1979年10月9日出版的新教會報的評論

参考文献

Althusser, Louis. (1972). Politics and History: Montesquieu, Rousseau, Hegel and Marx

Aron, Raymond. (1968). Main currents in sociological thought Vol 1 Chapter 1

Pangle, Thomas L. (1973). 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

Plamenatz, John. (1963). Man and Society: Machiavelli to Marx Chapter 7.

Shklar, Judith N. (1987). Montesqu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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