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罪銀

根据传统的观点,議罪銀制度是和珅提议的设立的[1]。但根据张世明等人的考证,在乾隆中期,乾隆帝就开始了議罪銀制度的实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的弟弟果亲王弘曕私自托苏州织造萨载购买蟒袍、优伶等,事情暴露后,萨载请求以银一万两抵罪,由两江总督高晋代奏。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高晋因为堂兄弟高恒贪污,自请交部论罪。乾隆帝说交部论罪,不过革职留任,你自己議罪。于是高晋自请以银二万两抵罪。由此说明議罪銀制度是乾隆帝亲手创的[2]。乾隆后期,和珅成为主持議罪銀制度的大臣,議罪銀不入国库,而是进入乾隆帝的私库。議罪銀与罚俸、纳赎、捐赎不同,不由吏部户部主持,而是由军机处及其下辖的密记处管理,由军机大臣管理。議罪銀罚款的对象,主要针对地方督抚布政使、织造、盐政、税关监督等官,甚至包括一些大盐商、参商。没有奏折权的大臣和商人,由其他大臣代奏。和珅福长安阿桂福康安、明兴、富勒浑等人都担任过代奏大臣。嘉庆四年(1799年),乾隆帝驾崩、和珅被处死后,議罪銀制度废除。

議罪銀清朝乾隆时期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罚除银两来免除一定的刑罚。

参考文献

  1. 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
  2. 张世明、王旭《议罪银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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