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犯罪指做出牴觸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而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汽車盜竊的防範海報
入戶型犯罪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犯罪學
子領域
犯罪生物學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學派
<依知識論立場>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新古典學派
<依地理位置>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
女性主義犯罪學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時間先後)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紧张理论 | 差別接觸理論
次文化理論 | 社会控制理论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发展论
日常生活理論 | 破窗理論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社会分化
文化失範 | 文化冲突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回避机制
越轨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罰 | 保安處分
监狱 | 虐囚 | 監獄人權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死刑存廢問題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关学科
心理學 | 社会学 | 精神醫學
刑事學 | 法医学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在以歐陸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瑞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嫌犯、犯嫌、兇嫌、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1],不過在法律中還是為了特定的因素而為犯罪下定義。

最通用的定義是犯罪是由法律定義出來的(若某事被適用的法律視為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另一種定義是犯罪是一種不止對其他個體有害,對群體或是國家也有害的行為,法律會訂定禁止這様的事,並且會有訂定罰則[2][3]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指出,犯罪存在於所有的社會當中,所有的社會都有罪犯。犯罪像謀殺強姦販毒偷竊詐騙等行為是被世界各地禁止的行為[4]。但有關犯罪明確的定義則是由各國的刑法來訂定。

基本概念

犯罪可以定義為是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訂立法律在於保護人民所享有的法律權益,凡是違反法律,破壞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權益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各國定義

各國對犯罪都持有不同概念,有些行爲(如通奸)在某國是犯罪,但是在他國亦可能不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權益

法律權益是社會多數人認為應該受到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律權益之一。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为,如果被起訴,並且由法院判決刑責,即屬犯罪。

範圍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犯罪的行為,稱為自然犯罪,亦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即屬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有些行為雖然經過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會上仍然屬於負面評價之行為,仍然會成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亦即,犯罪學中所認定的犯罪範圍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為為唯一的標準,有時已經除罪化之行為仍然會被犯罪學當做探討研究的對象。

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律權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大陆刑法一般讲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不过这仅仅是立法上的分类。理论上刑法常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实害犯和危险犯。

判斷過程

判斷一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流標準是刑法三段論證法。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

處理

在大多數國家,當執法機構搜索嫌疑犯時,通常會將其扣留於看守所或者羈留室,除非在沒有保釋制度的國家,否則有時候會准許保釋。然後,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犯了罪,這個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若果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通常會受一定刑罰之宣告,例如罰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在某些保留肉刑的国家,也有可能被处以肉刑。对于情節輕微者,可能緩刑;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罰的保安處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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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armer, Lindsay. "Crime, definitions of". In Cane and Conoghan (editors). The New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 0 19 929054 3. Page 263. Google Books.
  2. .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 Elizabeth A. Martin. 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8607563.
  4. Easton, Mark. . BBC News. 17 June 2010 [10 June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27).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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