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永久和平
文章内容
第一部分 关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的预备条款
第二部分 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第一项正式条款:“每一个国家的公民宪法都应当是共和制(Republican)的。”
- 这里,必须留意“共和制”和“民主制”在此特定语境中的含义。康德,就像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一样,认为在民主制中人民自己行使执行权(executive power),因此人民永远是自己的事情的法官,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当时的通行理解,共和制是指立法权和执行权彼此分离(不管执行权是转交给一个人还是许多人)政体。它实质上是今天所习用的“代议民主制”。
第二项正式条款:“国际法应当建立在自由国家的联邦制之上。”
- 决不存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法就是和平,而战争本身则根本不是合法的状态;如能维护这一条款,也就不会有战争。
第三项正式条款:“世界公民法应当依据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条件加以限定。”
- 这体现了所谓的 Universal Right of Hospitality,即每一个人不会单纯因为踏上别国土地而受到敌意对待,尽管一个国家单纯根据国家法原则本来完全有权利这么做。
附加条款 三项关于永久和平的保证(略)
评价
第一部分的六项条文从消极方面(negative)鼓励缔结和平合约,并藉此逐步使常备军失效,进而废除常备军。第二部分则积极(positive)且明确地要求共和制的公民宪法、联邦主义为基础的国际法,与世界公民权。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并不认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是可行的。他希望以共和制国家的联合来实现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
康德提出的国际永久和平思想,在面世后反响平平,却在之后深刻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外交准则。国联、联合国,都被视作是康德理论的某种尝试,而正在进行中的欧盟的实践,则更证明了康德理论的生命力。儘管康德有關“民主国家间不会发生战争”的论证被一些学者质疑,当代某些热衷推广民主的组织還是往往以康德的理论论证他们工作的必要性。
《论持久和平》看似是关于国际政治的理论,但其实它和康德的道德哲学一脉相承,都体现了理性对行为的约束力。如果将本文放入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不难发现它是康德关于个人、国家的实践理性理论的进一步提升。
正如康德著作一贯的严肃笔调,《论永久和平》的行文如定言令式一般簡潔有力,宛如正式条约。
参考资料
- H.S.Reiss, (1991)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p.93-130
- Bertrand Russell,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Cha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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