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是一些英聯邦國家及前英聯邦國家和香港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一般是這些司法轄區取消過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師”頭銜後啓用的代替頭銜,因此實際待遇與之前的御用大律師類似。新加坡將同一英語頭銜在漢語中稱為高級律師[1]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啓用“資深大律師”頭銜。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亞的大多數州都使用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澳大利亞的聯邦司法轄區及兩個州、加拿大的聯邦司法轄區以及新西蘭也曾使用“資深大律師”,但在近年恢復了“御用大律師”。其他國家使用的類似稱號包括斯里蘭卡總統專用大律師。這些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在脫離英國主權或取消君主制的時候,取消了帶有王權色彩的“御用大律師”頭銜。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則是由於共和派勢力擡頭,而決定取消“御用大律師”頭銜;但近年來由於對君主制的支持回漲,又恢復使用“御用大律師”頭銜。英國也曾暫停冊封“御用大律師”,但後來決定在改革選拔機制後恢復使用“御用大律師”頭銜。

資深大律師與御用大律師在性質上的不同:前者為政府冊封或律師行業内自封的,而後者是名義上由皇家冊封的。

註釋

  1. Code of Conduct Annex 11 存檔,存档日期3 October 200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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