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羁押期限之违法行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可能同时存在超期羁押,也可能经过合法手续批准不存在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0天,此外还可以有最长7天的提请逮捕审查期限。案件从公安机关转到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履行“换押”手续,由各阶段的办案机构重新决定刑事强制措施。

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如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參見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2015年6月1日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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