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商標

通用商标,类似通用名称,不同的是后者一般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如「电脑」),而前者则多指由著名商标转化而成的通用名称。通用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个品牌的商品,不能继续用作商标。如「Aspirin」(阿司匹林),一般不獲承认为商标,而視為一种药物的统称。又如「Yoyo」(搖搖),现在作为「溜溜球」的统称。因为Google的名声,“Google”一个事物做动词表示的是“在Google上寻找某事”。它还有广义的“搜索网路”的意思。Google官方并不鼓励这种滥用他们公司名字的习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Google变成一个通用商标名。[1]類似情況還有中國大陸的「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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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著名例子

  • 吉普車
  • 公仔麵︰香港永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的其中一種包裝快熟即食麵。
  • 藍牙︰瑞典愛立信公司發明並註冊的一種無線射頻通訊技術,普遍應用於個人流動通訊裝置,現已取得IEEE標準。
  • AA 膠︰日本東亞合成公司的一種瞬間粘合劑 Aron Alpla,在香港市場使用的別名。
  • Sign PenPentel 發明一種筆尖軟而吸水, 容易使用的書寫工具。
  • Transflash摩托羅拉公司發明應用於手提無線電話上的存儲卡,採用完全兼容於SD卡之標準,後被SD卡協會歸納並易名為 microSD。
  • 凡士林聯合利華所生產的石化製膠狀物,為清潔用品、除臭用品、潤膚霜與潤滑劑。
  • 小靈通中國電信推出的PHS移動通訊服務。
  • 蔻丹:美国Cutex公司生产的指甲油。

參考

  1. . [2011-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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