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丙

郑丙1121年-1194年),字少融福建长乐人,宋代官員。

生平

生于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绍兴十五年进士,歷新城縣主簿,[1]平海軍節度推官,授建州教授,转国子监主簿。孝宗即位,诏求直言,鄭丙上疏建议,从谏、远佞、勤政、用人、裕民、练兵六事。隆興元年(1163年),爲御史臺檢法官,[2]監察御史。乾道三年(1167年),爲成都府路轉運判官。乾道六年(1170年)五月,擔任礼部员外郎。淳熙五年(1178年),召爲秘書少監,淳熙七年任吏部侍郎,淳熙八年转中大夫,累遷吏部尚書。與唐仲友有往來,淳熙九年(1182年),上疏诋朱程之學,谓道学“欺世盗名,不宜信用”,[3]“蓋指熹也”。[4]史稱“慶元道學之禁,濫觴於鄭丙”。[5]淳熙十年二月,进龙图阁学士,连任建宁府,改绍兴府兼浙东安抚使,不久,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举隆兴府玉隆万寿宫,转通奉大夫,起知泉州府。淳熙十六年,光宗继位,进端明殿学士。应诏上封事數千言,以谨始为戒。朱熹雖為鄭丙所劾,仍深服其人。[6]光宗紹熙四年(1193年)致仕,居猴屿村,五年,卒。谥简肃

注釋

  1. 萬曆《新城縣志》卷四
  2. 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之一五
  3. 《道命錄》
  4. 宋史·卷第三九六》
  5. 謝山:《跋宋史鄭丙列傳》
  6. 朱熹《张右司墓志》云:“刑狱使者郑君丙,阅其决事故牍,叹曰:‘此判不可移,答如南山矣。’其为名流所推服如此。”

參考書目

  • 周必大,《周文忠集》卷六五《吏部尚書鄭公丙神道碑》
  • 宋史》卷三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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