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岳 (弘治進士)
鄭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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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兵部左侍郎 | ||
籍貫 |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 | |
字號 | 字汝華,號山齋 | |
出生 | 成化四年(1468年) | |
逝世 | 嘉靖十八年(1539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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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岳(1468年-1539年),字汝华,号山斋,福建莆田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生于明宪宗成化四年(1468年),弘治六年(1493年)癸丑科第二甲第四名進士[1][2],为户部主事。董天錫偕錦衣千戶張福決囚,張福坐董天錫之上,鄭岳稱其為非體,以忤逆下詔獄。尚書周經、侍郎許進論救,皇帝不聽,贖杖還職。历官刑部员外郎[3]。出任湖廣僉事,歸宗藩侵地於民。歷任广西兵务副使、广东副使、江西按察使,官至江西左布政使。反對寧王朱宸濠侵奪民田。朱宸濠逼鄭岳罷官,又陷構其子通賄。宸濠之亂後,朝廷內外官員交相舉薦,起用四川布政使,因丁憂不赴。
明世宗即位,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僅過兩月,又召為大理寺卿[4]。累升兵部右侍郎、左侍郎,寧夏總兵官仲勛行賄京師,御史聶豹以風聞談論鄭岳。鄭岳自己解釋,隨即辭職歸鄉。與王守仁有交往,守仁称“相见于逆旅”。卒于嘉靖十八年(1539年)[5]。
家族
世代為莆田望族。曾祖鄭益謙;祖父鄭廷讓;父鄭宗伯,母林氏[6]。
参考文献
-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3):鄭岳,字汝華,莆田人。弘治六年進士。授戶部主事,改刑部主事。董天錫偕錦衣千戶張福決囚,福坐天錫上,岳言其非體。且言:「糾劾非鎮監職,而董讓行之。太常本禮部屬,而崔志端專之。內外效尤,益無忌憚。」忤旨,繫獄。尚書周經、侍郎許進等救,不聽。贖杖還職。尋進員外郎。許進督師大同,貴近惡其剛方,議代之。罷職總兵官趙昶謀起用,京軍屢出無功。岳言進不可代,昶不可用,京軍不可出。朝論韙之。”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3》:遷湖廣僉事,歸宗藩侵地於民。施州夷民相讐殺者,有司以叛告。岳擒治其魁,餘悉縱遣。荊、岳饑,勸富民出粟,弛河泊禁。屬縣輸糧遠衞,率二石致一石。岳以其直給衞,而留粟備振,民乃獲濟。正德初,擢廣西副使。土官岑猛當徙福建,據田州不肯徙。岳許為奏改近地,猛乃請自效。尋改廣東。遷江西按察使,就遷左布政使。宸濠奪民田億萬計,民立砦自保。宸濠欲兵之,岳持不可。會提學副使李夢陽與巡按御史江萬實相訐,岳承檄按之。夢陽執岳親信吏,言岳子沄受賕,欲因以脅岳。宸濠因助夢陽奏其事,囚掠沄。巡撫任漢顧慮不能決,帝遣大理卿燕忠會給事中黎奭按問。忠等奏勘岳子私有迹,而夢陽挾制撫、按,俱宜斥。岳遂奪官為民。宸濠敗,中外交薦,起四川布政使。以憂不赴。世宗初,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甫兩月,召為大理卿。嘉靖元年冬,上言內臣有犯,宜聽部院問理,毋從中決,不能從。帝數不豫,岳請遵聖祖寡欲勤治之訓,宮寢有制,進御以時,而退朝即御文華,裁決章奏,日暮還宮,以養壽命之源。報聞。出按甘肅亂卒事,總兵官李隆等皆伏罪。還朝,以災異陳刑獄失平八事。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3》:尋遷兵部右侍郎。時「大禮」未定。岳言若以兩考為嫌,第稱孝宗廟號,毋稱伯考,以稍存正統。大學士石珤請從之。帝切責珤,奪岳俸兩月。轉左侍郎。請罷山海關稅,弗許。中官崔文欲用其兄子為副將,岳持不可。寧夏總兵官仲勛行賄京師,御史聶豹以風聞論岳。岳自白,因乞休。歸十五年而卒。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六年癸丑科進士登科錄》
- 《徐氏笔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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