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邑制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期間(715年─741年)實施的。以前墨洛溫王朝時土地都是無條件分贈的,而采邑制則將土地及其上面的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1]

采邑制歐洲在封建時代,尤其是中世紀早期在西歐地區主要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兵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需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1]

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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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爵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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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1]

卡洛林王朝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1]

参看

參考文獻

  1. 马金华.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 June 2011: 66 [2018-05-04]. ISBN 978-7-5095-2936-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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