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英語:),基於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各地情況

台灣

  •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的農業局(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亞

  • 曾在1950年,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後在1999年以《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取代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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