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督抚制。全国划分为23个省,省最高长官巡抚主管一省民政。总督权力比巡抚大,但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都听命于皇帝。全国设八大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总督。
闽浙,一般指中國清代的福建省、浙江省,還包含尚未建為行省的臺灣。清代設有闽浙总督,總督轅門駐福州。